索引号 | 4309210010/2017-581272 | 发布机构 | 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17-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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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7-581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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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17-08-2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NXDR-2017-045001
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整治非法占道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通告
南城执发〔2017〕9号
为加快国家级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步伐,提高城市品位,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集中开展非法占道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县规划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搭设移动餐厅、设置气拱门、安装空调外机等其他占道行为。
三、临街门店必须在店内经营,严禁在店外堆放和销售物品、设立灯箱招牌和遮阳棚伞;从事餐饮的经营户不得出店设桌、摆放炉灶;车辆清洗、维修、装饰行业不得占道作业;加工、焊接及修理行业不得出店占道施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五、水果、蔬菜、小百货、干货等流动商贩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不得沿街流动窜卖。占道从事夜宵的经营户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并确保占道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的空间。
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放(除县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和指定的地点外)。
九、本通告未作规定,但相关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对侮辱、谩骂、拒绝、围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0737-5227541。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