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70351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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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70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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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24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YYCR-2022-51001
益执发〔2022〕17号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领域柔性执法
“四张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营商环境大优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制定了《益阳市城市管理领域柔性执法“四张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推行城市管理领域柔性执法是进一步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方式;是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创新监管方式,转变监管理念,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有益探索;是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有效路径。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推进柔性执法
城市管理部门要以事实为根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大力推广使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手段。
三、规范《清单》适用
(一)严格适用条件。《清单》共梳理20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247项从轻处罚事项、247项减轻处罚事项、1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认定,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
(二)规范适用程序。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属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必须经集体讨论程序决定。
(三)强化痕迹化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在实施柔性执法“四张清单”过程中,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改正情况及相关审批材料或案卷卷宗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清单》适用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四、加强学习指导
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清单》的学习宣传贯彻。要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为深层次推进“放管服”改革,助力我市经济提质增效,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引擎。
五、强化执法监督
各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局属各执法单位要切实做好《清单》的落实执行。市城管执法局将通过案卷评查、执法评议、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执行不力、落实走样的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三)《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四)如遇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的规定。
附件:1.益阳市城市管理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益阳市城市管理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益阳市城市管理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益阳市城市管理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8月29日
附件1
益阳市城市管理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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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作业的处罚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的选择权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 |
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处罚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的选择权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
|
3 |
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的选择权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
|
4 |
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处罚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的选择权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处罚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的选择权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的选择权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7 |
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的选择权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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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罚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的选择权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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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处罚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的选择权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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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的选择权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十七)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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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的选择权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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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的选择权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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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处罚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的选择权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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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的选择权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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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的选择权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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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的选择权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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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的选择权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8 |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的选择权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9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的选择权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处罚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的选择权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
|
附件2
益阳市城市管理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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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权责清单(2021年版)》247项行政处罚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配合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
|
附件3
益阳市城市管理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权责清单(2021年版)》247项行政处罚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但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3.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选择权,且当事人在行政处罚预先告知送达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主动整改到位并减轻危害后果的;4.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但在行政机关查处时主动配合调查的;5.主动配合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的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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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益阳市城市管理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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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阻碍交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但应当及时告知不在现场的机动车所有人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驾驶人不在现场,经通知在30分钟内将机动车驶离的,应急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的除外。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二)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阻碍交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但应当及时告知不在现场的机动车所有人;(三)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污染,当事人不能清除污染或者拒绝履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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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