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371579 | 发布机构 | 南县农业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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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371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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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农业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1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中共南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印发《关于切实抓好早稻生产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南方粮食主销区、产销平衡区要确保粮食播种面积与产量只增不减”,稳产量关键在稳面积,稳面积关键在稳早稻。为确保全县早稻面积落实到位,各乡镇、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落实责任,把早稻面积的落实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政治任务来完成。现将切实抓好早稻生产的十条措施通知如下。
一、强化行政推动。各乡镇要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成立由党委书记牵头的粮食生产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书记亲自抓,乡(镇)长直接抓,分管同志具体抓。严格按照下达目标任务落实早稻播种面积,并将面积细化到村组户、到丘块。要做到应种尽种、可播尽播,切实增加双季稻面积。
二、广泛宣传发动。农业农村部门和宣传部门要通过树立标示标牌、宣传车辆、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早稻生产政策、技术、典型的全覆盖式宣传。各乡镇要组织宣传车、树立宣传牌、召开广播会等形式开展早稻生产宣传,引导更多社会力量、新型经营主体、种粮大户发展早稻生产,在全县营造早稻生产浓厚氛围。
三、推进土地流转。各乡镇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和省道、县道、旅游公路沿线可种早稻但未种早稻的耕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指导和扶持种粮大户或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耕地流转,发展早稻生产。
四、落实集中育秧。各乡镇要在交通方便、视野开阔处至少创建2个500亩以上的早稻集中育秧核心示范片,要明确责任人、落实到育秧主体,辐射带动全县4.1万亩(可播大田面积)集中育秧和早稻生产任务的完成。同时,充分利用青树嘴镇智能密室现代化育秧装备,打造南县工厂化集中育秧样板。各早稻集中育秧核心示范片,要确保在3月25日前完成播种。
五、拓展技术联动。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对早稻生产的全方位技术服务,成立由班子成员带队、农业技术专家组成的早稻生产技术服务指导小组,实行分片包干,点对点做好早稻生产技术服务。各乡镇要成立早稻生产技术服务工作小组,深入到村组、到田间地头,采取村村响、培训班、微信、技术明白纸等形式多样的技术服务。
六、健全预警机制。农业农村部门与气象部门要紧密沟通联系,健全气象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早、晚稻生产防灾抗灾水平,降低农民灾害损失。在政策性水稻保险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早、晚稻大灾、收入保险试点,让种植双季稻农户无后顾之忧。
七、落实“五包”责任制。继续推行早稻生产“五包”责任制,明确县级领导包乡镇,督促和指导乡镇增加早稻播种面积;乡镇主要领导包主干线和主路段,负责辖区内主要道路两侧早稻生产工作;乡镇班子成员包村,督促指导早稻生产;村干部包片,落实片区内早稻生产任务;村组党员干部包户,并带头发展早稻生产。
八、突出政策促动。将扶持新型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稻谷价格补贴等资金与发展双季稻生产有机结合起来,对于种植双季稻的农户,在原双季稻每亩补贴70元的基础上,县再奖励每亩200元;对于早稻集中育秧核心示范片的育秧主体,每亩秧田按1500元的标准进行集中育秧劳务补贴。
九、严格督查督导。成立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南县调查队组成的早稻生产督察组,对全县早稻播种面积、早稻集中育秧、样方点早稻播种面积等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早稻生产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确保全年早稻生产面积落实到位。
十、建立激励机制。将粮食(早稻)生产工作成效纳入乡镇2021年绩效考核范围。对粮食(特别是早稻)生产目标任务完成好的乡镇给予奖励:一等奖1个,奖励12万元;二等奖2个,各奖励8万元;三等奖3个,各奖励6万元;合格奖6个,各奖励4万元。
附件:南县2021年粮食生产任务分配明细表
中共南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南县2021年粮食生产任务分配明细表
单位:万亩、万吨
乡镇 |
播种 面积 |
总产量 |
其中早稻 面积 |
早稻专业化集中育秧可插大田面积 |
南 洲 镇 |
6.3 |
3 |
1.4 |
0.4 |
中鱼口镇 |
8.7 |
4.1 |
1.5 |
0.3 |
麻河口镇 |
10 |
4.7 |
2.0 |
0.5 |
浪拔湖镇 |
7.9 |
3.7 |
1.6 |
0.3 |
武圣宫镇 |
4.7 |
2.2 |
0.9 |
0.15 |
厂 窖 镇 |
4.8 |
2.3 |
1.0 |
0.18 |
青树嘴镇 |
7.8 |
3.7 |
1.4 |
0.24 |
乌 嘴 乡 |
5.9 |
2.8 |
1.1 |
0.18 |
明山头镇 |
3.7 |
1.7 |
1.0 |
0.15 |
华 阁 镇 |
8.3 |
3.9 |
1.7 |
0.4 |
三仙湖镇 |
9.3 |
4.4 |
1.8 |
0.5 |
茅草街镇 |
8.7 |
4.1 |
2.1 |
0.8 |
合 计 |
86.1 |
40.6 |
17.5 |
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