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索引号 4309210010/2016-579297 发布机构 县公路局 发文日期 2016-06-1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16-579297
发布机构 县公路局
发文日期 2016-06-1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公路管理局

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以下简称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险情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有关规定,结合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

1、救人高于一切;

2、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就近施救;

3、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4、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

5、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6、实施属地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接受同级及其以上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

第三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紧急调动运输车辆及人员。局属各单位必须坚持人道主义,并无条件地服从调度。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

第四条 险情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应立即分别成立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并立即奔赴现场。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成:

1、组长:曾志威;

2、副组长:付晓、侴建新、陈铁辉、杨剑;

3、组员:夏勇清、余科宇、盛建、涂仁义、凃剑、曹利红。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法制安全股。由夏勇清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协助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批示,提出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2、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4、完成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交通战备专业保障队伍是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骨干力量。交通战备专业保障队伍及其设备、物资必要时由县局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调度,后补办文书手续。

第七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协助小组应当在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迅速、果断地做好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处理程序

第八条 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未到达现场前由离事故现场最近的公路站主动开展工作。

第九条 肇事呼救。险情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协助方有关部门紧急呼救,并开展自救。

第十条 启动预案。当得知发生险情事故或收到肇事呼救后,当事方有关部门,协助方有关部门应当自觉地启动实施本预案。

第十一条 通讯联络。通讯联络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昼夜值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调度安排应急处理工作。

1、贯彻落实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或应急处理协助小组的决定及交办任务。

2、迅速收集、汇总险情事故应急处理的统计和动态情况,及时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3、协调各下属单位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完成上级交办的事项。

第十二条 紧急报告。当事方有关部门、协助方有关部门接报后,均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紧急报告。紧急报告须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或应急处理协助小组组长同意批准后定向上级报给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赶赴现场。险情事故发生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同时及时向当事方有关部门联系、互通情况。当事方有关部门得知发生险情事故或收到肇事呼救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当事方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协助方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前期工作情况,协助处理后期工作事宜。

第十四条 现场施救。现场施救组工作人员应本着“救人高于一切”的原则,积极救治死伤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伤人数和损失,千方百计地做好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工作。必要时可将伤亡者分送数家医院救治、存放。

第十五条 善后处理。善后处理工作人员应当从快处理善后事项。必要时应当采取统一管理、分散接待的方法,做好死伤者家属的食宿安排等接待工作,并做好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应当及时制定事故处理赔付标准和规定,积极做好事故处理赔付工作。

第十六条 原因调查。原因调查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对其他目击证人做好登记核定工作。

第十七条 后勤保障。后勤保障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有关物质设备,保证应急处理急需,为应急处理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 运行稳定。运行稳定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思想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证日常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 新闻报道。险情事故发生后,当事方有关部门、协助方有关部门应当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严格新闻采访程序,认真核定新闻报道统稿,客观公正地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十条 工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逐级书面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具体详情。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县局根据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实际情况与救助效果,对应急处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经查实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推诿扯皮、拖延时限或虚报救助实效的,给予全局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按党纪政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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