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统计局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58133 发布机构 南县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23-11-1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58133
发布机构 南县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23-11-1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统计局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南县统计局

1.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情节轻微的情形: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且价值量指标违法额在五亿元以下的;

 

2.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情节轻微的情形: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的10%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有造成危害后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南县统计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受外部胁迫而造成统计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统计执法检查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对违规干预统计行为进行了抵制、拒绝的;

2.对违规干预统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在案的;

3.主动坦白统计违法问题的;

4.违法额对县级汇总数影响较小的;

5.由于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者的原因导致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并经查实的;

6.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南县统计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受外部胁迫而造成统计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统计执法检查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对违规干预统计行为进行了抵制、拒绝的;

2.对违规干预统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在案的;

3.主动坦白统计违法问题的;

4.违法额对县级汇总数影响较小的;

5.由于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者的原因导致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并经查实的;

6.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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