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阁镇人民政府财务管理制度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23675 发布机构 华阁镇 发文日期 2023-09-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23675
发布机构 华阁镇
发文日期 2023-09-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一、 经费审批程序

  1. 经费实行先审批,后开支。各办公室承担的支出事项由各办公室按规定开支权限组织实施,镇属各站所、中心及大队承担的支出事项由镇属站所、中心及大队按规定开支权限组织实施。

  2. 华阁镇人民政府成立“南县华阁镇财务联审会签小组”,由财贸镇长任组长,成员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纪委书记组成。各办公室按联审会签审批表流程进行审批,凭财务联审会签审批表、资金申请拨付单和原始票据及附件到财政所报账。镇属各站所、中心及大队应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凭资金拨付申请单、完善手续的原始票据及附件到财政所申请资金拨付。

  3. 各办公室报销的各项支出,须事前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支,报账时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发票上有经手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并附有经手人签字的详单和相关附件。镇属各站所、中心及大队的支出审批由本站所、中心及大队的负责人负责,原始发票上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同意开支由负责人审批。

  4. 机关各线专项活动开支须经党政集体研究后,造出预算,交机关书记审批后采购。活动结束后,机关书记在批准的计划内签字报销。有计划的开支,机关书记在批准的计划内签字报销,

  无计划的开支和超支,机关书记、会计和出纳应拒绝报销。

  5. 各项收入严格按照先缴后返的程序实施,镇本级收入直接上缴国库,再申请返还,坚决做到不挪用、不坐支。

  6. 货物及服务项目的采购限额为30万元、工程项目的采购限额为60万元,超过采购限额的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且工程类项目还需按照上级规定程序进行财评。华阁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机关书记任组长,党政办主任和财政所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党政办和镇财政所成员。

  7. 工程类项目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需报南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投资评审。

  8. 根据“三重一大”原则,一般公用经费(含日常办公用品、差旅费、印刷费、办公电话费、公务接待、一般固定资产添置等)超过1万元的需经党政会议审批通过方可开支,维修、工程类项目超过3万元的需经党政会议审批通过方可开支。

  9. 根据《南县政府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南财发〔2023〕13号)要求,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所发生的行政经费支出,均需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采购(特殊情况除外),报账时须同时提供电子卖场电子采购合同才可到财政所报账。(详见附件5)

  二、 经费管理

  1. 会议费

  会议支出参照附件1《南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南财行[2020]204号)中三类会议的标准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印费、医药费和茶叶、纸杯、矿泉水等会议耗材费。会议举办前,承办办公室持相关依据和会议组织方案(含经费预算)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机关书记审批。会议结束后,由承办办公室结算,按权限报机关书记审批后报销。会议费报销必须提供财务联审会签审批表、资金申请拨付单、会议通知、经费预算清单、签到表、相关费用原始发票和明细单据等。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费用项目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定额标准 200 120 50 370

  华阁镇人民政府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或党委(党组)会审批。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办公室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结算报销;对有定额而未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应按标准扣减,其中住宿费包含早餐费用(其他内容详见附件1)。

  2. 培训费

  培训支出参照附件2《南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南财行[2020]205号)执行。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培训举办前,承办办公室持相关依据和培训组织方案(含经费预算)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机关书记审批。培训结束后,由承办办公室结算,按权限报机关书记审批后报销。培训费报销必须提供财务联审会签审批表、资金申请拨付单、培训通知、经费预算清单、签到表、相关费用原始发票和明细单据等。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地点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县内 240 130 40 30 440 县外 330 150 40 3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办公室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其他内容详见附件2)。

  3. 差旅费

  差旅费支出按附件3《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南财行发(2019)177号)执行。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报销按要求和规定标准填写财务联审会签审批表、资金申请拨付单,凭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有效凭证并附出差通知,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销(公务派车的应注明,只报销培训地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城市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级如下: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硬席列车一等硬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

  交通工具

  级别

  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因工作需要公务出差且需租赁车辆的,按照公务用车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明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地区

  住宿费标准

  市局级

  其他人员

  长沙市

  450

  350

  其他地区

  450

  330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明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地区

  伙食补助标准

  西藏、青海、新疆

  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

  其他地区

  10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在县内出差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交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县外出差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已由对方单位安排接待用餐的不再给予伙食补助。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详见附件3。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地区

  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县外

  80元

  县内

  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由本单位、对方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4. 公务活动用餐

  公务活动用餐支出按照附件4《关于明确县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南财行[2018]172号)执行。公务活动主要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加班等公务活动。工作餐报销在常住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的,必须提供财务联审会签审批表、资金申请拨付单、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文件、有效发票和清单物件;在机关食堂用餐,报销必须提供财务联审会签审批表、资金申请拨付单、签到表和相关清单附件。

  在常住地范围内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同意后,可按不超过“早餐20元/人、中晚餐各40元/人”的标准凭据报销工作餐。

  机关公务接待不得超过职务级别对应的限额标准,具体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其余人员14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的对应标准安排用餐;除按规定的配餐人员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按早餐20元/人、中晚餐

  各40元/人”的标准安排工作餐。

  三、 资产管理

  1. 机关涉及固定资产的办公设备 (办公桌椅、书柜、条椅等办公用品和空调、电脑、打印机等价值 1000 元以上的电子设备)购置及大型维修,由财政所实行统一采购、定点维修,并登记造册。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采购固定资产,需按采购流程交财政所统一采购。固定资产报销必须提供财务联审会签审批表、资金申请拨付单、有效发票、会议纪要和相关清单附件。

  2. 各办公室办公用品等固定资产必须由专人保管,明确保管职责,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等不允许作为个人财产保管和使用,否则,一经发现,视同占用公家财物的有关规定处理。凡公物遗失或损坏,一概物品保管人负责赔偿。机关所有固定资产报废或破损处置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写附件6《资产处置审批表》,盖章签字后交财政所。

  3. 机关公共财物,严禁随意外借或带出机关院外,特殊情况外借,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及时收回,造成损失或损坏的照价赔偿。贵重物品一律不允许外借。

  四、 相关纪律要求

  1.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不得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四风”“刹三风”要求的行为。

  2. 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索、拿、卡、要和行贿受贿,或借故刁难管理、服务对象。

  3. 坚决抵制各种歪风,严禁越权办事和以权谋私,严禁拨“人情款”,严禁以任何借口滥发钱物,严禁使用公款进行非公务接待,严禁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 严格执行上级会议管理相关规定,严控会议规模和人数,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

  5. 机关干部职工的奖金、奖励、补助一律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由财政所统一按标准打卡发放。

  6.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管理的通知》(南财行〔2020〕20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商务接待支出管理的通知》(南财行〔2020〕207号)和省纪委监委“十个严禁”,坚决制止违规吃喝行为,严防“吃喝风”隐形变异、反弹回潮。

  7. 严禁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和违规发放各类津补贴。

  8. 严禁随意安排外出考察学习,确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学习的,须持有关文件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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