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县县委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94041623/2017-581591 发布机构 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日期 2017-11-3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694041623/2017-581591
发布机构 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日期 2017-11-3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及中央、省、市驻南单位:

   《南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第十五次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县县委

                            南县人民政府

                               2017年 9月 26日

 

 

 

 

南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完善重点项目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绩效评估工作,推进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18部委2017年第3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意见〉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准入及退出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县委、县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的项目,包括中央、省、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县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顾问,县长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重点项目组织、决策、协调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方针、政策、决定,研究确定县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县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研究确定省、市、县重点项目以及重点项目联系领导、责任单位,审定县重点项目实施计划;

(三)负责重点项目工作的指挥、协调,督导政策、措施和任务落实,协调处理和解决县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点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重点办),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重点项目进行调度、指导、检查、督促、协调等。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县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提出全县年度重点项目和重点储备项目建议名单,编制全县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建立重点项目库;

(二)跟踪监测、检查和汇总分析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督促落实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点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督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要求,提出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方案和加强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的管理;

(四)负责起草年度考核奖惩办法,会同县直有关单位组织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第三章 项目决策程序

第六条 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库,作为全县重点项目提出、决策、组织、实施的基础。全县年度重点项目(包括平台公司融资项目)应在重点项目储备库中筛选。

第七条 申报进入重点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必须经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出程序是:有关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在研究分析相关领域发展需求和可行,立足项目布局,编制区域、行业发展规划或方案,并提出重点建设项目向县重点办申报;或者由县级领导提出,县重点办组织相关单位核实项目建设基本情况。所有项目经县重点办收集、整理、筛选,按程序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重点项目储备库根据政策、投资变化,实行动态调入调出机制,每年12月底前更新一次。

第八条 全县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计划一般在上年度10月份编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并行文,如需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定批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或自然条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在每年4月30日前书面提出,并经包项目县级领导签字,报县重点办核实,呈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四个一”工作机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一名领导、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抓到底”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台帐,实行挂图作战,每年年初将年度任务分解到月,有序推进,挂图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条 县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每个重点项目安排一名县级领导具体联系和负总责,负责联系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含征地拆迁与安置)、开工建设、环境优化、竣工验收、投产达效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和督办。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时必须报告联系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建设情况与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负责制。实行牵头单位为主、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配合的责任机制。牵头单位是责任主体,对前期工作、征地拆迁、日常管理、项目进度、矛盾处理、项目推进、信息统计、竣工验收等全程负责,牵头组织各相关责任单位落实工作任务;其他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职能职责范围的工作任务和指挥协调机构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牵头单位要安排一名信息统计员,每月定期向县重点办、统计局报送项目信息、数据及经验典型。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时必须报告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调度制度。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月调度、专项督查、会议调度。月调度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县政府办会同县重点办组织实施;专项督查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重点办、县统计局、县绩考办组织实施;会议调度一般一季度召开一次,由县委书记或县长召集,县委办、县政府办组织实施。重点项目调度会议主要任务是调度项目建设进度,解决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突出问题“一单三制”。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问题清单和问题交办制、督查制、销号制,对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核、由县政府办行文交办的突出问题采取定人、定责、定时限、挂号销号方式办结。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重点办督查问题交办单落实情况。同一问题,两次催办未予办结,由该项目联系的县级领导会同监察局、县重点办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后一个月内未办结,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启动问责。

第十四条 “五制”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和财务会计制度,严格工程管理和安全保障,严格痕迹化管理和资料整理归档。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必须依法组织开展投资评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惩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指挥协调机构、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机构和项目综合服务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和奖罚,联系领导与责任单位同奖同罚。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考核由县绩效考核办牵头、县重点办实施,考核组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绩考办、县重点办、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组成。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和综合服务部门考核两类,考核指标均采用100分制。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绩效考评体系。年度考核量化指标体系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

第十八条 设立重点建设项目完成进度奖和完成任务优秀奖。考核得分100分及以上,完成情况特别好的项目,给予完成任务优秀奖;考核得分80分-100分的项目,给予完成进度奖;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不予奖励。所获奖金由牵头单位按工作绩效情况奖励给有功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奖励资格:

(一)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不稳定事件的;

(二)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并被相关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并被相关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的。

第十九条 设立综合服务奖励。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城投公司、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察局、公安局、审计局、国网供电公司南县分公司、消防大队、南洲镇及片区拆迁指挥部等综合服务部门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的,给予综合服务优秀、良好等级的奖励,奖金由综合服务部门按工作绩效情况奖励给有功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奖励资格:

(一)在服务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反群众纪律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且被相关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的;

(二)因综合服务原因导致重点建设项目停工阻工或群体性事件的。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重点用于需要上级审批的项目前期攻坚等。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奖励方案由县绩考办会同县重点办拟定,组织有关单位审核,经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表彰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具体奖励标准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考核问责制。对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说明,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会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考核结果及问责情况送县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强力推行重点项目优先保障机制。重点建设项目的所有部门要主动服务,有关手续办理,实行随到随办、即到即审。支持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特殊情况,可实行先承诺开工六个月内办齐相关手续,相关责任人属于容错免责范围。

交通运输、电力、给排水、供气、消防、通讯等部门应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公益事业和民生类重点项目建设区的相关设施,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采取先行拆移、同步恢复、后谈补偿的方式强力推进项目建设。重点建设项目要素保障,要优先确保到位。重点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享受县各项产业政策扶持和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优办等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严厉打击破坏重点项目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凡阻工闹事、扰乱重点建设项目工地秩序的,一律由公安机关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打击处理,保证项目建设良好的施工环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规向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优办要重点治理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管理实行退出机制。对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缓慢、不履行项目管理有关责任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县重点办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县重点项目资格,其配置的用地指标调整使用。同时,限期追回其它已享受的政策和优惠,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

(二)收受、索取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方、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截留、挪用、克扣重点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经费的;

(四)拒绝、借故拖延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重点建设项目手续,对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建设各方乱收费、乱罚款或者摊派的;

(五)参与、组织、操纵、纵容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敲诈、阻工行为的;

(六)其他妨害重点建设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决定。

 

 

 

 

 

 

 

 

 

 

 

 

 

 

 

 

 

 

 

 

 

 

 

 

 

 

 

 

 

 

 

 

 

 

 

 

 

中共南县县委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