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
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2016〕1049号
各市州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统计局: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省统计局
2016年12月29日
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作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体原则
根据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保障对象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地方高校贫困生;
(二)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三、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启动单位层级
以市州为联动机制启动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级。必要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五、补贴发放时限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六、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全省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15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当月同比涨幅,进整计算。当各市州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时,按最低标准发放。
七、补贴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州、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地方高校贫困生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按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先行发放,年底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时,由市州、县按程序先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年底省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八、工作职责
(一)各级政府:对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并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具体工作。
(二)价格管理部门:重点关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居民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情况,并根据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发布的CPI指数或CPI中食品价格指数,负责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统计部门联合提请政府启动实施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准确测算临时补贴标准。
(三)民政部门:密切关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自价格管理部门牵头提出启动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价格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保障对象的基础数据,并完成文件会签。按要求认真做好上述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密切关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活状况,自价格管理部门牵头提出启动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价格管理部门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并完成文件会签。按要求认真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五)教育部门:密切关注高校贫困生生活状况,自价格管理部门牵头提出启动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价格管理部门提供高校贫困生的基础数据,并完成文件会签。按要求认真做好高校贫困生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六)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预算程序和有关政策规定,自价格管理部门牵头提出启动建议后,及时提出补助资金建议,完成文件会签,并根据政府批复下拨资金。
(七)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按月测算、编制,及时通过“湖南调查信息网”(www.hndc.gov.cn)发布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CPI中食品价格指数,并于数据发布当天将数据提供给省价格管理部门。国家统计局各市州调查队根据湖南调查总队发布的数据,及时告知市州发改部门,并做好资料准备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适当经费保障。
(八)统计部门:密切关注、及时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当地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并于价格管理部门牵头提出启动建议时,将测算数据提供给价格管理部门作为确定补贴标准的依据。
九、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