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475649 发布机构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日期 2021-11-0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475649
发布机构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日期 2021-11-0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各市州发改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健全和完善我省电网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近年来有关电价政策调整的要求,我委对《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销售电价分类的通知》(湘价电﹝2014﹞107号)进行了修订,将销售电价按用电性质分类调整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三类。现将各类销售电价具体适用范围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包括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生活用电(含城乡居民家庭租赁住房生活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监狱监房生活用电。

1、城乡居民住宅生活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宿舍的生活用电。

2、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二次供水水泵、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物业管理、集中供暖或制冷设施以及为居民服务的非经营性用电。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学校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及残疾人技能培训机构;(7)党校行政学院、电大、函大、职大、夜大等非经营性成人高等教育机构。

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不含除残疾人技能培训机构外的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继续教育、电脑培训等)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培训中心等。

4、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5、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6、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的用电。具体包括: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用电;附属的非经营公益性的图书阅览室、警务室、医务室、健身室等用电;附属的福利院、敬老院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膳宿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电。不包括街道办事处用电。

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居民供水用电: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乡镇及其以下供水工程中,居民饮用水的取水、抽水、输水等生产用电,不包括办公等用电。

8、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主要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中监房的生活用电及场所内的食堂、澡堂等非经营性生活设施用电,不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办公及其它用电。

9、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的社区农超对接店用电。农超对接店指农产品生产者直接供应农产品的超市、便民店。

以上范围,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即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未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其他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凡利用居民住宅及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的学校、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应按用电类别分表计量。暂未分表计量的,应及时向电网企业免费申请更换表计,执行对应分类电价。

二、农业生产用电

农业生产用电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含加热、降温)用电,农业灌溉用电,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不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脱贫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暂单列。

1、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用电

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繁殖、饲养活动用电,包括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渔业用电:是指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2、农业灌溉用电: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

3、脱贫县农业排灌用电:是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833号)规定的已摘帽国家和省两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的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

4、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是指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其中: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为市场主体,以营业执照确认;家庭农场按《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湘农发〔2016〕294号)规定,由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发布并颁发由省农业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证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不仅具备营业执照,同时应有相关证书。“农村”是指以民政部门确认的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范围在城镇以外的区域。按照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湖南省行政区划和城乡分类代码》,对“行政区划代码”中第10-12位在“200-399”范围内的村,界定为“农村”。“保鲜仓储设施”是指上述企业在农村建设的具备冷藏、冷冻、保温等温度控制的恒温库、冷库,同时直接向电网企业进行报装用电的,在产品初加工生产环节或之前环节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国家粮食储备仓库等普通仓储设施,不属于保鲜仓储设施。

5、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烘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具体包括:

粮食初加工:是指小麦、稻谷的净化、晒干(烘干)及米糠清理用电;玉米的筛选、脱皮、净化、晒干(烘干)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食用豆类的清理去杂、浸洗、晾晒(烘干)用电;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清理去杂、晾晒(烘干)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的清理用电。

水果初加工:是指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的清洗、剥皮、分类用电。

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是指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的分类、剪切用电。

油、糖料植物初加工:是指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甘蔗等各种糖、油料植物的清理、清洗、破碎等简单加工用电。

茶叶初加工:是指对茶树鲜叶通过筛、切、选、拣、炒等工序制成毛茶或半成品原料茶的用电。

药用植物初加工:是指各种药用植物的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用电。

纤维植物初加工:是指棉花去籽、麻类沤软用电。

天然橡胶初加工:是指天然橡胶去除杂质、脱水(烘干)用电。

烟草初加工:是指烟草的初烤用电。

大批包装:是指各类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的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秸秆初加工:是指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

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与大工业用电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一)大工业用电(两部制)

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下列用电。

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电热的工业生产用电。

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电车及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等生产用电。铁路、航运、电车生产用电主要指运输设备的运行、维修用电。

3、自来水、工业实验、电子计算中心、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生产用电。

4、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用电。

5、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等化肥生产用电。

6、大型农贸市场用电、蔬菜冷链物流中冷库用电和鲜活农产品的冷库用电(除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外)。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

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大工业用电(两部制)以外的用电。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可根据自身用电特性,自愿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两部制)价格,确认后保持一年不变。

四、其他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用电价格,2025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经营性充电设施除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用电价格。

(二)部分环保行业用电:2025年底前,对实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三)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度电价标准,不收取基本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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