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577949 发布机构 县城建投公司 发文日期 2021-04-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577949
发布机构 县城建投公司
发文日期 2021-04-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县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事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队伍建设,结合本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不断推进和深化公司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试用期制,定期轮换,考核举报,考核申诉,谈话诫勉,自愿辞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离任审计等用人机制。

第三条 组织人事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建立健全干部职工定期考察、考核制度,把干部的定期全面考察与岗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结合起来。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任用原则。

第四条 组织人事工作必须着眼于城镇建设干部队伍素质全面提高,着眼于县城建设事业的长远发展,坚持在执行“三定”方案的前提下有组织、有秩序地统一部署安排,做到优化年龄、知识、专业结构,严格掌握标准,严把进入关。

第五条 组织人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编制、职位管理制度,不因人设事,不因人设职。实行编制实名制,严禁混岗混编。

第二章 人员调配

第六条 调配、引进人员必须坚持有空缺编制、有增人计划、按政策安置、符合人员结构与专业需要、工作需要等原则。

第七条 调配、引进人员要切实贯彻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其所长,调配得当。

第八条 政策性安置的人员(主要指军转干部)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商调人员时,首先必须调阅被调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或干部、职工登记表;经公司综合协调部审查考察,报公司党组或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商调手续。

第十条 公司副科级以下人员的内部正常调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报公司党组会议批准后实施。

本公司系统内部借调人员,用人单位须向公司领导提出申请,由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用人单位不得直接到公司系统其它部门或直属单位借人。被

调人员必须服从组织调配。

第十一条 人员管理范围:公司党组成员由上级管理;其他人员由公司党组统一管理。上述各级人员均按管理权限办理任免事宜。

第三章 干部选拔、考察、使用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必须在用人方面模范地遵守党的原则,维护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培养、选拔、考察、使用干部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做到公道正派、光明磊落。研讨人事问题时,牵涉当事人的配偶或子女亲属时,应主动回避,使用上也不得将配偶、子女亲属安排在自己直接领导的部门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干部调动时,不得从原部门带干部或指名调干部到自己身边工作,如确有必须调动个别干部,应事先提出申请,公司党组讨论批准。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按组织程序办事,一次调整数量较多的原则上采取竞争上岗方式进行。选拔任免中层骨干的主要程序为:组织或民主推荐;广泛听取意见;提出选拔对象;公司领导考察;党组集体讨论;任前公示;正式任免。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由公司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负责准备好材料,讨论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并以少数服从多数形式决定。如原拟人选被否定,则应按规定重新提出人选,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六条 严守人事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人事任免的有关情况,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做到合理使用人才,尽可能做到专业对口,用人所长,才尽其用。

第四章 干部奖惩

第十八条 干部奖惩,均按中组部、中纪委有关文件和劳动人事部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及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聘用合同工的管理

第十九条 确因工作急需,经公司党组同意,机关临时用工人员,由综合协调部具体负责管理,并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公司聘用合同工的工作程序:由综合协调部提出用人计划,挂网招聘,分管领导考察初审后,呈报公司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机关临时用工人员均实行聘任制。聘用周期为一年一定。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被聘人员(即文员)在任期内,依据合同规定月工资2600元,并为录用者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六章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离、退休工作必须根据中央、省、市、县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条例》、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

第二十四条 达到规定的退休、离休年龄的工作人员,不需本人提出申请,由公司领导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的一个月前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离、退休人员,从批准的次月起实行离、退休工资,并按离、退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予留用;个别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留任的,则要按人事管理权限报经批准。批准留任的,应及时通知本人,留任期间享受同岗位工作人员待遇。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离、退休的工作人员,从批准之日起应在一周内按照有关规定,自觉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在组织生活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学习,有计划地开展一些集体活动,全公司上下都要尊重关心离退休老同志,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为,管理工作由综合协调部具体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接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