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4041623/2018-583150 | 发布机构 | 县交运局 | 发文日期 | 2018-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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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694041623/2018-583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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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交运局 |
发文日期 | 2018-12-24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
及联合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水域监管,解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中出现的问题,整合相关部门监管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环洞庭湖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船舶污染物主要包括:船舶生活垃圾、船舶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等。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是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单位,其他联合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工作职责如下:
(一)县交通运输局(海事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监管部门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专项检查;负责监督船舶污染物集中收集、联单处置;负责监督船舶防污染设施建设;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船舶污染防治日常监管。
(二)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全过程监管工作进行调度及预警,负责对船舶危险废弃物(油污水)的转移处置进行统一监管。
(三)县畜牧水产局(渔政部门):负责组织各监管部门开展渔船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专项检查;负责监督渔船污染物集中收集、联单处置;负责渔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负责渔船污染防治日常监管。
(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卫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船舶生活垃圾上岸后处置。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船舶污染物回收站点建设。
第三章 监管联单
第六条 各监管部门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整个过程建立监管联单机制,联单监管、一单到底,船舶危险废弃物处置除外。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一印制《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下称联单),联单一式五联,分别为船舶存根联、污染物回收处置单位留存联、交通运输部门留存联、城管(环卫)部门留存联、环境保护部门留存联。
第八条 船舶所有人要向当地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申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船舶所有人每向外转移一次船舶污染物,须如实填写一份联单;并将《联单》除存根联外的四联,全部交由污染物回收处置单位。
第九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接收污染物后,应如实填写《联单》栏目内容,并在《联单》“回收处置单位”栏签字盖章,留存一联后,将其他三联在每季度末报各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船舶所有人要如实填写《联单》栏目内容,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船舶污染物回收处置单位若发现污染物的名称、数量等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要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各监管部门要随时检查联单运行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
第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个体)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二年。
第四章 联合检查
第十四条 部门联合检查主要内容:
(一)交通(海事)部门:对船舶是否按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按规定使用;船舶垃圾与油污水是否已交由污染物回收单位上岸处置,是否在“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上记录;船舶使用油品是否合格,是否造成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等进行检查。
(二)环保部门: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城管(环卫)部门:对船舶污染物上岸后是否及时处置,转运过程中是否存在渗漏、扬撒等二次污染现象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联合检查启动机制
(一)每季度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各单位按照相应检查内容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二)实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检查,分类处理”机制。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依规处理,并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或限期整改。
(三)实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检查互动机制。各监管部门发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部门职能范围时,应立即告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四)联合检查活动结束后,参加活动的各监管部门要对检查、处理情况进行书面整理,由交通运输部门收集汇总、订卷存档,并形成联合检查情况报告报县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检查工作前,各监管部门根据联合检查工作方案要求,抽调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联合检查活动。
第十七条 联合检查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按照交通部门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检查、文明检查。
第六章 保障制度
第十八条 参与联合检查工作的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南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印发 |
船舶污染物转移联单
编号__________ 第__________联
一、水上栏目 船名:______________船长签名: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污染物名称:____________形态 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
污染物特性:__________ __________ 包装方式:_____________
主要危险成分 _______________
接收时间______年____月__ 日___时
水上接收单位:_____________接收人签名:________电话:________
二、岸上栏目 污染物名称:____________形态 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
污染物特性:__________ __________ 包装方式:_____________
主要危险成分 _______________接收人签名:________电话:________
接收时间______年____月__ 日___时
回收站:_____________接收人签名:________电话:________
三、处理栏目 接受者须知:你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接收人 ________ 接收日期 ________
废物处置方式:利用 贮存 焚烧 安全填埋 其他
处理人 ________ 处理日期 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