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577221 | 发布机构 | 县交运局 | 发文日期 | 2015-09-01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577221 |
---|---|
发布机构 | 县交运局 |
发文日期 | 2015-09-0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南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交通运输局
2015年8月26日
南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结合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具体要求,县局决定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和有效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制度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全局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必须实行统一登记。各单位、股、室制定规范性文件,先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制定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附提请审查的公函、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及送审稿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的书面说明、制定部门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的还应报送部门会签情况,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合法性审查后,文件内容合法的,予以统一登记,编制登记号,出具《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文件不符合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的,县法制办书面提出审查意见,制定部门应按照县法制办意见修改后再按程序送审登记后发文;经审查提出不予制定或暂缓制定意见的,县政府法制办出具《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制定部门不得印发执行。
(二)规范性文件必须实行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是经依法登记,准予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标识。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政府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要在文号的下一行用与文号相同的字体字号标注登记号。未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三)规范性文件必须实行统一发布。各单位新制定和到期后重新修订需继续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统一对外发布,同时在县政府网站或县政府法制网予以公布,各单位不得自行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为改变规范性文件“有始无终,只公布不废除”的状况,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现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满2年的,一律自动失效。如果制定部门认为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重新评估、修订,由代拟部门在期满前提出重新公布或重新修订意见,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统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避免因规范性文件失效而影响行政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必须在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如“本规定自_年_月_日起施行,有效期至_年_月_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各单位因行政管理需要而新制发或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统一对外发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二)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工作制度,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人员和责任。及时公布经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自我管理和公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