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92293 | 发布机构 | 南县交运局 | 发文日期 | 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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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92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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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交运局 |
发文日期 | 2021-05-10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公示清单 | |||||
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主体 | 救济渠道 |
1 |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给主管部门备案。”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6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7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8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9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0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1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含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52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2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3 | 港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4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就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6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7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8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9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0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1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2 |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3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4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5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6 |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7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8 |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9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部令第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0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五十四条“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1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2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3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4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5 |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6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行政确认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第八条;;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7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行政确认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8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行政确认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9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0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1 |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2.《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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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海事声明签注 | 行政确认 |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海安全[2016]81号)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3 | 设置、前移、撤销渡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五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4 | 经营性道路旅客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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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6 | 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登记管理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二十六条 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船检局或者其委托的检验机构有权撤销已签发的相应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7 | 对伪造或涂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未持有或持有失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 年 第 7 号)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8 | 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0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位同意,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三)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四)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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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违法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旅游条例》
第三十四条 旅游饭店(宾馆、餐馆、度假村、家庭旅馆等)、旅游区(点)实行星级、等级评定。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星级、等级的旅游饭店(宾馆、餐馆、度假村、家庭旅馆等)、旅游区(点),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和范围提供服务。 禁止违规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 第三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章旅游者编辑 第三十六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二)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拒绝强制交易; (四)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 (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本条例规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二)遵守旅游安全、卫生等规定,不得进入设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 (三)保护旅游资源、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四)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五)尊重旅游从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旅游经营者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五章监督管理编辑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奖励机制和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旅游经营者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质量实行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二)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反旅游规划、破坏旅游资源、影响旅游功能的行为; (三)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五)对旅游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区(点)门票价格前,应当听取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重点旅游区(点)门票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询问相关人员,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三条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涉及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其他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编辑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中止服务,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计划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中途甩团甩客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法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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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或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发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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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未取得许可证或使用非法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二)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三)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四)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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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3 | 对拒绝或阻挠船舶安全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三)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四)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五)未按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六)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4 | 港口经营人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第四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5 | 出租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14年第16号) 第四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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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16号) 第五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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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成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8 | 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9 | 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60 | 两个以上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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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62 | 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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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一)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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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65 | 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第三十三条 在军港、渔港内从事相关水上水下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66 | 拒绝或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船舶安全监督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配合。指派的配合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按照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67 | 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68 | 货运经营者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第1号)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
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 , 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 , 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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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70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交通建设工程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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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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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四十九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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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关于运输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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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75 |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76 |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77 |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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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没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1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79 | 对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及与公告内容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80 | 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09号)第二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撤销其检验资格:(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六)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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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且总长度超过28米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82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83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分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84 | 交通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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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交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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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87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88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89 | 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悬挂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处罚和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90 |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91 |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由有管辖权的港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92 |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六十九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六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93 |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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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前未详细说明安全施工的技术、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违法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临时建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95 |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人员、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承担安全评价论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96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四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97 |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98 | 对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三)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四)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五)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六)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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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二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00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01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已报废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维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公共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作业; (二)不得承修报废或者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 (三)不得拼装或者擅自组装机动车; (四)不得回收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 (五)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机动车的颜色、结构、构造和特征; (六)废水、废油、废气、机械噪音、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七)不得虚报、擅自减少维修作业项目或者擅自更换零配件; (八)不得采用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经营者维修机动车使用的配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海关、商检证明; (二)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的标识; (三)包装和商标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四)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应当有许可证或者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和报废的零部件。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使用假冒伪劣和已报废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零部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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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非法托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三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03 |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货物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04 | 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使用货船载运旅客;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二)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三)使用货船载运旅客;(四)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05 | 对公路建设项目未组织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06 | 对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07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08 | 对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以及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二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09 | 给予建设单位和从业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1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11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12 | 对将公路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从业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13 |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14 | 对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发﹝1988﹞31号)第十八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15 |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16 |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违反船员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第五十七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17 | 对违反《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统一标志、标牌的;(二)擅自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线越站营运的;(三)随意丢站、拒载、甩客,违反乘客意愿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18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19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20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21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22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23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593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24 |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25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26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27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28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29 |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593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该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30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31 | 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32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33 | 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34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35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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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3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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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39 | 船舶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40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41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七十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42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十三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43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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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45 | 对涂改、伪造、租借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从事非法运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2005年长沙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从事非法运营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涂改、伪造、租借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从事非法运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收缴其证件。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46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四十四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47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2011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48 | 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2011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49 | 对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2011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50 | 对严重影响运营秩序或者造成乘车人权益重大损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严重影响运营秩序或者造成乘车人权益重大损害的,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责令相关经营者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可以吊销相关经营者的线路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客运服务资格证。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51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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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53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54 | 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55 | 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2011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56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六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五十五条; 4.《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五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57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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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59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60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十二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五十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第五十四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61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十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九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62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63 | 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64 | 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2003年5月9日交通部令2003年第3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65 | 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八十四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66 | 对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乘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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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乱占土地;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第五十三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68 | 对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四十三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69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2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70 |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五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71 | 对公路建设项目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72 | 对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公路水运建设基本建设程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不遵守航道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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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74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75 |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及停靠点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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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77 | 对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3年第3号)第四十五条 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四)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五)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商业贿赂,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则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及《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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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港口经营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79 | 对客货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拒不接受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客货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发给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处罚。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处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违法行为当事人接受处理、处罚后,所扣证件应予交还。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80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81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82 | 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83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84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85 | 涉路施工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86 | 对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87 |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88 | 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九十条第六项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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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五十八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90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六十一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91 | 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4.《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及停靠点运行的; (二)包车客运经营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 (三)班线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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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93 |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第四十八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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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 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第四十八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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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9月6日发布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1998年11月26日发布的《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8号)、1995年5月9日发布的《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2号)、2000年4月27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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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对未经批准,公共客运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严重影响运营秩序以及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97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36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98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199 | 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九十条第五项 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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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01 |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一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02 |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对特别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安全措施建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03 | 属《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04 | 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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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对港口建设项目法人未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以及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06 | 对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第十九条 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07 | 对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08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经维修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交付使用、擅自更换零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八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09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10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11 |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12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13 |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14 | 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2017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修改,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15 |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16 | 造成航标损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17 |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七十一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18 | 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九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19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20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21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22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23 |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5号令)第六十五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24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六十七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四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25 | 对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以及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26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27 | 对擅自修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28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者未经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29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总成及总成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总成及总成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报废车辆和总成及总成的零部件,交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2.《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使用假冒伪劣和已报废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零部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30 | 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以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9号)第五十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31 | 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32 |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33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34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自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35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 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36 | 对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自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37 |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发行出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38 |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运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2005年长沙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39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交通建设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40 | 对建设单位存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41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42 |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43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44 | 对水路运输违反运输价格、运输票据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对违反运输价格、运输票据管理行为的处罚:(一)哄抬运价、超出规定费目、费率收取服务费用或者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按国家有关违反价格的处罚规定处理。(二)违反运输票据管理规定,不使用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运输票据的,给予警告。(三)使用废票、回笼票或者无票据运输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四)伪造、私印、倒卖运输票据的,收缴其全部票据,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使用私印或者伪造票据的,收缴其票据,没收其非法收入。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45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2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46 | 对未经许可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47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一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48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九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49 |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以及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50 |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及停靠点运行的; (二)包车客运经营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 (三)班线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51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四十四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52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53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54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55 |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56 | 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57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58 | 对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不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规划港区内建设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59 | 对港口经营人违规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60 |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令)第六十四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61 |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十四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第五十二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62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泄露标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63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5号令)第七十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64 | 对不按规定开展公共客运经营与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六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票价、车型、车辆数组织运营的;(二)变更线路、站点或者营业时间,未按规定告知乘车人的;(三)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未使用统一车费凭证的;(四)将运营的出租汽车交与无服务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的;(五)聘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客运业务的;(六)要求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七)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统一标识标志的;(八)未保持运营车辆服务设施、服务标识标志齐全完好的。 第六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未正确、及时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点的;(二)公共汽车滞站揽客、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三)公共汽车因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未安排乘车人免费换乘同线路其他车辆的;(四)中途甩客的;(五)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服务资格证的;(六)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七)无正当理由拒载或者空车候客时未展示空车标志,交接班或者暂停载客时未在规定位置展示暂停载客标志的;(八)未经乘车人允许故意绕道行驶或者另载他人的;(九)拒绝向乘车人提供当次有效车费凭证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65 | 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66 | 对违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2016年第666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67 | 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68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的处罚,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五十九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69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7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六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货物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71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客运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六十七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72 | 对将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指定分包指定采购,任意压缩工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73 | 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74 |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75 |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76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七十九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77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 (一) 项、第 (三) 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78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79 |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80 | 对违反《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2003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第二十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81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82 |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83 | 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84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85 |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三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86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 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处 3000 元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87 | 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五十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88 |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八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89 |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90 | 对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91 |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92 | 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93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94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含客运和货运)车辆的处罚(含放射性物品)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95 | 对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不符合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96 | 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不符合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97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98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令)第二十七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299 |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00 | 对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等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发﹝1988﹞31号)第十七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01 | 对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的转让方和接受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02 |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03 | 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04 | 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05 |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06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07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08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09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10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11 | 对未经批准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12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13 | 未经批准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14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15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5号令)第六十八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16 | 属《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擅自减少学时或者培训内容的;(二)聘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 (三)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17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18 | 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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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未进行交竣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者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者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20 |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21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22 | 对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23 | 对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五十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24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25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及停靠点运行的; (二)包车客运经营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 (三)班线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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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27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28 | 对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包车客运经营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包车客运经营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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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30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31 |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予以修订,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32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33 | 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34 | 违反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35 |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36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37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38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39 | 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40 | 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41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等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42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43 |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以及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44 | 对租借、转让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45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继续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七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46 | 对损坏、擅自迁移、拆除、改建、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擅自在城市公共客运站场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城市公共客运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47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交通工程设计、未按照交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48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七十四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第四十九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七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49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50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51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52 |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九十条第二项;《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53 |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5号令)第七十一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54 | 对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55 | 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56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八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57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58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违反规定压缩工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59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严格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60 | 造成公路损坏不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61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62 |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63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装备,未按规定在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使用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64 | 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型号、运载货物应当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六十五条 "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65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5号令)第七十七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66 | 对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36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67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68 | 对不符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69 |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部令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70 | 对违反污染物管理规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71 | 对危及农村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第六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第(二)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省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3号)第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坏公路、危害公路安全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一)在公路桥梁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二)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三)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四)在公路上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废弃物、抛洒或堆放物品、倾倒渣土垃圾或者设置其他障碍;(五)在公路上洗车、设点修车、打场晒粮、圈养牲畜;(六)在公路上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开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七)损坏公路、危害公路安全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第(六)项。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72 |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73 | 对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74 |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以及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75 |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76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丧失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一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77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78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擅自减少培训学时或者培训内容、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或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79 | 对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擅自减少学时或者培训内容的; (二)聘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 (三)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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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 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81 | 客运经营者对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82 | 对货运经营者违规超限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83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停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按照公路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5.《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2号令)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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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对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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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86 |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87 | 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88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89 | 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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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 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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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 机动车维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悬挂规定的证件或者未公示规定的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九条 《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悬挂规定的证件或者未公示规定的项目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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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93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94 | 对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或者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36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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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96 |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公布,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 非经常性地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和处于试生产阶段的港口设施,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但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来达到保安要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采取的保安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现场监管。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97 | 交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98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399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00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01 |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02 | 对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03 | 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2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公布,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五至十倍的罚款;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04 |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05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2002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引航具体范围,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06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七十七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07 | 违反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08 |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09 |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10 | 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2002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11 | 对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予以修改,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12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予以修改,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13 | 对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予以修改,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14 | 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15 | 对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16 | 对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17 | 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18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末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19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20 |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2002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21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22 | 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二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23 |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24 | 对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非法运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2005年长沙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从事非法运营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租借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从事非法运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收缴其证件。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25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未对建筑材料等进行自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26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项。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交通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27 |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28 |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29 | 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30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31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32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33 | 对违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34 |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35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2016年第60号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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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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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 对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2016年第60号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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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五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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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第16号)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40 |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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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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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第16号)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43 | 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的;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2016年第60号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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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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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46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47 | 港口经营人违反港口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48 | 对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49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50 | 在禁止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51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52 | 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4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53 |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54 |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许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等运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36号)第五十七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八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55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悬挂规定的证件或者未公示规定的项目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使用假冒伪劣和已报废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零部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56 | 对阻碍公路建设或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57 | 对拖欠、逃缴港口交通规费,不能当场补缴且无其他交通规费证件的暂扣船舶 | 行政强制 |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7〕第69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驶的车辆、船舶拖欠、逃缴交通规费的,检查发现地的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可以责令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当场补缴应当缴纳的交通规费和滞纳金;不能当场补缴的,责令限期补缴,可以暂扣其交通规费证件,没有交通规费证件的,可以出具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凭证暂扣车辆、船舶;逾期不补缴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对所扣车辆、船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58 |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暂停资金拨付 | 行政强制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59 | 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作业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60 |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61 | 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62 | 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行政强制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63 | 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 行政强制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64 | 扣留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车辆 | 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65 | 对违反《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拒不接受处理、处罚的,暂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行政强制 | 1.《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26号)第四十三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客运标志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发给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处罚。 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处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违法行为当事人接受处理、处罚后,所扣证件应予交还。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66 | 对报废船舶、浮动设施责令停止航行并没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三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67 | 暂扣或没收相关船舶、浮动设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四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68 | 对经批准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的以及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扣留车辆 | 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69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及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 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70 | 暂扣车辆运营证、驾驶人客运服务资格证和非法运营的车辆 | 行政强制 |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13号)第四十九条 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城市公共客运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 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依法检查公共客运车辆时,应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检查证件;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运营证、驾驶人客运服务资格证和非法运营的车辆至行政处罚结束。暂扣时,应当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检查公共客运车辆,或者暂扣车辆运营证、驾驶人客运服务资格证和非法运营的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和驾驶人有权拒绝。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71 | 暂扣没有车辆运营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等情况的非法营运车辆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三条;《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72 | 责令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73 | 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74 | 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75 | 对未按规定航行的船舶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五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76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 | 行政强制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八十一号)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77 | 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以及需要立即清除道路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依法采取强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立即清除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八十一号)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2011〕第49号)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78 |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强制拆除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79 | 强制拖离(移)车辆 | 行政强制 | "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2.《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3.《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80 | 责令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81 | 强制拆除违法港口设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82 | 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 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83 | 强制清除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84 | 扣留车辆、工具 | 行政强制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 第七十二条 2《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85 | 强制停放车辆 | 行政强制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86 | 对违反相关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及违规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船舶责令停止作业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一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87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35号)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36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88 | 对违法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暂扣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1.《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26号)第四十三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客运标志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发给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处罚。 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处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违法行为当事人接受处理、处罚后,所扣证件应予交还。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89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90 |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的管道、电缆等设施 | 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91 | 对逾期不结算费用的付款人加收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方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1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92 | 清理、扣留违法作业工具或者违法占道物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2011〕第49号)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93 | 对违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违法证据的强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七十六号)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94 | 对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行为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强制卸货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二条;《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95 |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管线、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96 | 强制拆除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97 | 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98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管线、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499 | 暂扣责任船员的适任证书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00 | 责令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船舶停航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01 |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设施 | 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02 | 禁止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船舶离港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6月30日由交通部发布,201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予以修正)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二十三条 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则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出的书面认可。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03 |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 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二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04 | 强制消除港口安全隐患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05 | 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06 | 扣留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适任证书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07 | 对车辆超载行为,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08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强制拆除或者恢复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09 | 对未取得相关文书等的船舶责令停航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七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10 |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造成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5号予以修改,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11 | 暂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行政强制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发给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处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12 | 代为治理船舶污染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13 | 强行拖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14 | 道路客运车辆和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临时征用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第十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车辆实际使用单位应当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15 |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临时调用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3.《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车辆实际使用单位应当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16 | 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费 | 行政征收 | 1.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1号) ; 2.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 3.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17 | 对超限路段开展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费用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号)第10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18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占用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19 | 城市道路占用费(其他项目) | 行政征收 | 财综〔2012〕47号、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20 |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不及时补种的代补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21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67号)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22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 〔2003〕42号)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23 | 过闸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除水利、能源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有关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免收费以外,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过闸费。过闸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在重新制定的征收和使用办法未颁布实施前,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24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37号)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25 | 对船员服务机构等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26 | 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27 | 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租用外国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运输合同、拟使用的外籍船舶及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和能够证明符合本规定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事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限、停靠港口。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28 | 船员培训机构、船员管理、船员服务机构监督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29 | 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30 | 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 | 行政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31 | 对辖区内公路建设、养护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32 | 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反公路管理行为及对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33 | 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五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五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34 |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举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35 | 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检查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36 |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经营场所及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四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37 |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38 | 对道路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五十八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39 | 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40 |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三项 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41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42 | 对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第五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向运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43 | 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 第 1 号)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44 | 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45 | 依法对在港口内危及港口安全、从事非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37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38条: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46 | 对公路进行巡查和对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的定期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47 |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质安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抽查、随机巡查、驻地监督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桥梁、隧道、港口和航运枢纽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参与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48 | 工程实体质量和原材料、常用产品的监督抽检 | 行政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质安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抽查、随机巡查、驻地监督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桥梁、隧道、港口和航运枢纽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参与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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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 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50 |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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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 对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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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 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护,消防等安全防护设备的配备等进行督促检查 | 行政检查 |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护,按照规定安装消防等安全防护设备,保证运营车辆和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督促检查。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53 | 航道建设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54 | 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55 | 对公路建设、养护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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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 对出租车企业及其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57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的审核检查 | 行政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58 | 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2.《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对所辖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对渔业船舶、农用船舶、体育比赛船舶等船舶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非通航水域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执行。"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59 | 公路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路渡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1号)第十二条公路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应接受港航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渡船及船上人员应接受港航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60 | 对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五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61 |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许可后的定期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不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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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 行政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可以明确专人或者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63 | 乡道、村道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质量、养护资金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规划及年度建设、养护计划,并对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公路的相关工作。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至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并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64 | 公路(含农村公路)、航道建设资金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第二十八条 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航道建设资金。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65 | 对城市公共客运市场以及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五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七十七条;《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十九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66 | 公路路政监管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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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 公路运营养护监督检查(含服务区、停车区)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第三款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68 |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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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 公路水运建设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三条 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运输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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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 水路交通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2.《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0年1月15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维护水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从事水路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水路交通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第三十条 船舶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应当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71 | 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2015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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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 对公路水运建设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2015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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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 涉路施工许可验收 | 行政检查 |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2015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74 | 航道(含除军事专用航道外的专用航道)业务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予以修正)第八条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交通运输部按海区和内河水系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一般分省和地、市两级管理,也可由省级统一管理,水运发达地区,可增加县一级管理。管理机构及权限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除军事专用航道外,其他专用航道应当接受当地航道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75 | 道路运输车辆过户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76 |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确认 | 行政确认 |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1008号)第三条第五款:“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77 | 施工自升式架设设施、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验收合格的登记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35条3款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号)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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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十七条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79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过户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33号)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变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继受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继受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二)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580 | 道路客运及道路客运站暂停、终止经营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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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 | 行政确认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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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 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 | 行政确认 | 1.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意见。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冬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全文 3.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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