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36279 | 发布机构 | 南县交运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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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36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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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交运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1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湖南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
(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更 好地发挥油价补贴资金对我省农村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和城市交通(含城市公共交通、巡游出租)领域的引导作用,从2021年起,对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以提升 农村客运普遍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 级、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按照明确责任、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平稳推进的原则,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政策平稳过渡,确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新一轮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突出“三变三不变”。“三变”包括: 变化一费改税补贴切块到市州,不再切块到县(市区), 涨价补贴部分全部由省统筹,不再实行逐年“退坡”; 变化二原 则要求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出租车客运油补资金来源与使用方向统一,即省统筹资金原则不能调剂使用; 变化三油价补贴名称作了调整,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三不变”包括:补贴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性质不变;费改税补贴基数不变;五年一个政策周期不变。
(二)坚持突出支持重点,优化补贴资金支出结构。费改税补贴部分继续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涨价补贴部分包括农村客运涨价补贴和出租车涨价补贴,由省级统筹。其中:农村客运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出租车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三)坚持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每年对各市州农村客运运营、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广情况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安排挂钩。农村客运补贴主要考核运营效率、通达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主体责任、设施配套保障等指标。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主要考核城市交通发展情况,重点是出租车行业稳定情况、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替代比例及设施 配套保障等。
三、具体补贴政策
(一)费改税补贴政策
费改税补贴资金以中央财政实际安排数为基数,按照相关因素测算,直接切块到市州,政策期内保持不变。每年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年度分配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汇总转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至县(市区),再由县(市区)发放给符合运营服务要求的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实际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
1.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政策
测算因素:2015-2019年度各地农村道路客运油补核定车辆 座位数(折算到月,城乡客运一体化创建县实施公交化改造后 的车辆座位数按上一年度核算)的平均值和地区差异系数1。实施全国交通运输一体化和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的县(市 区),由原农村道路客运改造为城乡公交的车辆仍纳入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范围。
2.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政策
测算因素: 2015-2019年度各地客(渡)运船舶客位数的平均值和地区差异系数Ⅲ。补助对象为合法经营的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客运公司或个人),包括普通客运和车客渡运。船舶经营者及其所经营的船舶必须合法经营,且证书齐全有效。普通客船必须公司化经营,且客运公司需持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其经营的船舶证书合法有效;车客渡运船舶需在 经批准设立的渡口运营,并持有合格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 舶登记证书,且购买了船舶承运人责任保险。
3.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政策(费改税部分)
测算因素:2015-2019年《湖南省交通运输统计年鉴》出租车车辆数的平均值、城市系数2。
(二)涨价补贴(省统筹)政策
主要根据我省运输事业(站场建设、枢纽建设、运输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发展需要及相关政策,按照轻重缓急、项目成熟度等因素,对纳入省级“十四五”交通规划的项目,采取“一年 一定”方式研究具体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资金对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导向作用。
1.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政策
“十四五”期间,主要由省统筹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 安排范围为:
(1)以提高农村道路客运发展水平、质量的专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货邮融合等运输服务类试点项目;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主要为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兼顾其它县)及客运站场运营补贴等项目;部、省运输服务类民生实事和城乡道路客运重点专项工作等项目。
(2)与农村道路客运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客运线路、场站建设与运维。
(3)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治理水平、治理能力建设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监管平台等信息化建设与运维、相关专题研究和宣传等。
2.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政策
“十四五”期间,主要由省统筹用于支持农村水路客运发展。 安排范围为:
(1)支持与农村水路客运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渡口码头改造(含改渡为桥)、农村便民码头,旅游航道建设、航道专项养护(应急抢通)等。
(2)支持与农村水路客运治理水平、治理能力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水上安全监管等信息化建设与运维、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客渡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支持保障系统建设、水运绿色发展(污染防治等)、船舶污染物接收、渡船船员安全知识培训等。
(3)支持水路客运运力结构调整优化,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客船拆解和新能源船舶应用、标准化客(渡)运船舶船型研究等。
(4)支持以提高农村客运发展水平、质量的专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国内水路旅游客运精品航线试点等。
3.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政策(涨价补贴部分)
按照国家要求,“十四五”期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部分优先支持示范创建工作,给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5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给予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剩余部分由省统筹70% 用于支持城市公交新能源汽车运营,30%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
(1)支持城市公交新能源汽车运营。“十四五”期间,按照 2015-2019年度各地城市公交油补核定车辆标台数的平均值、城市系数12切块至市州。每年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制定本地区年度分配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汇总报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至县(市区),再由县(市区)发放给符合运营服务要求的城市公交企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未明确 2020年度新能源公交运营补助政策,省级参照2021年新能源公交运营补助标准安排。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解决新能源公交车的运营困难,切实维护城市公交行业稳定。
(2)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主要由省统筹用于新增或更新纯电动出租车奖补、出租车服务中心建设、出租车监管平台建设和城市交通场站建设等方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市州、县(市区)继续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农村客运、出租车、城市公交行业 稳定与健康持续发展的主体责任,保障农村客运、城市公交等基本公共服务所需支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实施方案
1.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资金,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适时对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资金申报、发放等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或企业规范使用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价。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将对各市州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政策调整及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具体考核办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另行制定。
2.各市州负责制定本地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切块资金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情况监管,并负 责督导县(市区)执行。办法须结合本市(州)所辖县(市区) 的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出租车运营、城市公交新能 源汽车运营实际情况,统筹考虑营运车辆(船舶)运力、运营时间及状况、公司(业户)经营资质管理、安全管理和北斗系 统应用等方面,明确补贴申报条件、细化申请与发放程序、资金发放标准及资金监管措施等,原则上本市州范围内不考虑地 区差异,各县(市区)补贴标准应保持一致。
3.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规范管理和使用农村客运补贴和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落实责任,认真审核,建立日常动态监 管监察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确保国省政策落到实处。
(三)规范发放程序,强化资金监管
1.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到个人或企业的部分,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审核原则,实行首审负责制; 坚持“公开公平、及时足额、实事求是”的发放原则。各市州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分配政策,按照全省统一的补贴申报、审核、发放等流程,细化制定补贴发放操作规程。所有直接发放到个人的补助资金应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
2.市州、县(市区)交通部门应在省级下达资金指标后3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于60日内将经公示无异议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补助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发放完成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收集整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同级审计部门,同步抄送上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册、乡镇村(社区)政务栏等多种载体,加强 对油价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突出政策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群众和社会各方的广泛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确保政策调整平稳实施。
五、政策实施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