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交通运输系统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624868 发布机构 南县交运局 发文日期 2022-06-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624868
发布机构 南县交运局
发文日期 2022-06-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交通运输系统治理车辆违法超限

超载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交通运输系统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交通运输局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县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系统内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倒查与追究,是指通过对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流动执法、货物装载源头、车辆改(拼)装企业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和追究。对治超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追究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执法机构相关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责必究、促进工作的原则,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规定进行责任划分和责任倒查与追究。

第五条 责任倒查与追究的对象包括:

() 有关治超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

() 承担治超工作职责或干扰、阻碍治超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 货物装载源头、车辆改(拼)装企业等单位的负责人。

第六条 县纪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具体负责责任追究的实施。责任倒查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由县纪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监督其主管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交通运输系统及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

第八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查获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即时抄报县交通运输局相关职能部门,由县纪委驻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组倒查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个人、途经站点、货物装载源头、车辆非法改装场所等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过错责任,收集相关证据,形成调查核实报告。

责任倒查调查核实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九条 责任倒查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由县纪委驻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组依法对涉及的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要负责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认定,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交由同级具有处分权的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条 接到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通知后,治超执法人员不能及时到位处置,致使已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逃逸、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工作无法进行的,根据情节轻重,交办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货物装载源头企业或单位对经称重确认车辆超限超载未报告的,或者报告后擅自放行的,根据情节轻重,交办当地交通执法机构追究该企业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约谈;情节较重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罚款或停业整顿。

第十二条 发现的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交通执法部门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在治超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经县纪委驻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组调查取证后,交由同级具有处分权的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系统内国家公职人员受到责任倒查与追究的,其年度考核定级、职务晋升、工作晋级、职称评聘等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商讨议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627日起施行。

 

                                      南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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