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91646 | 发布机构 | 南县交运局 | 发文日期 | 2020-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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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91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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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交运局 |
发文日期 | 2020-03-0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交发〔2020〕23号
南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现将《南县交通运输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3日
南县交通运输局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解决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提升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结合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部、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工作部署,在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着力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逐步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系,确保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我县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
二、工作目标
从2020年1月起,南县交通运输系统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完全充分,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落实执法公示责任。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照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标准、格式,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以及服务窗口等平台,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向社会依法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要明确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采集、审核、发布职责,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身职权职责,按照执法行为类别编制并公开本单位的服务指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严格执行《湖南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要按照《湖南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及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政务服务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县局政策法制股。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4.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5.完善文字记录。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使用省交通运输厅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在办理一般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时,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在法律文书中充分说明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等内容。
6.规范音像记录。
(1)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应结合实际建设具有摄录等音像记录功能的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不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统一配备具有摄录等音像记录功能的听证场所,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2)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要健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管理办法,明确音像记录设施设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要将音像记录和文字记录的全部资料及时归档保存,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存储。
7.严格记录归档。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凡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所采集的音像记录用光盘或其他电子设备进行存储,与纸质文档一并组卷归档。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8.明确审核机构。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要配强法制审核岗位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9.明确审核范围。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明确本单位纳入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范围,制定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10.明确审核程序。法制审核机构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程序,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审核主要内容、时限、处理意见等。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以及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11.明确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机构要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资格、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事实与依据、证据材料、法律适用与裁量权基准运用以及法律文书规范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12.明确审核责任。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法制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3.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面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交流,尽早实现与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对接,统一数据标准,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有效整合行政执法数据资源,推进业务协同、破除信息壁垒,实现信息互联共享互通;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前,要依托现有系统做好执法公示等工作;实现执法队伍管理规范化、执法办案智能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同化、监督管理精细化、执法服务优势化。
14.推进信息共享。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安排,认真梳理涉及各类行政执法的基础数据,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权责清单、执法办案、监督检查和统计分析等信息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采集、存储、查询、检索等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
15.强化智能应用。发挥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应用,推广执法终端、执法系统在证据收集、文书制作、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分析、规范自由裁量中的运用,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研判分析,监测预警,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县局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分管法制工作局领导为副组长,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交通运输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政策法规股,具体负责“三项制度”的推行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比照县局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严格落实责任,履行好职责。
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
(二)健全制度体系。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根据《南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南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南县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人员管理、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体系。
(三)强化执法保障。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保障行政执法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县局将加强与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对接,编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四)加强队伍建设。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着力加强法制审核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培养,认真组织开展以推行“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行政执法专业队伍。
附件:1.南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南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南县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附件1
南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承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权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职责中为全面执行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及事后公开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行政执法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官网)、执法信息平台、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渠道进行公开。
上级部门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要求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公开的,按照相关要求公开。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
(一)执法主体,包括执法单位名称、执法区域、办公地址等;
(二)执法人员,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编号等;
(三)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四)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具体规定等;
(五)执法程序,包括行政执法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等;
(六)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
(七)执法事项清单,包括执法事项的名称、事项类别、实施主体等;
(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九)重大法制审核清单,包括执法类别、执法事项、实施主体、申请期限等;
(十)监督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活动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单位地址、邮编、监督电话、监督邮箱等;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编制本单位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随机抽查事项、监督方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合法性审核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机构职能调整、执法人员变动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开内容发生变化的,自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内容。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应规范着装和佩戴执法证件,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执法过程中应出具统一的执法文书,要主动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及期限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在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过程中,须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的标准、行政强制的程序、办案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
(四)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注明案件基本事实、强制理由、强制依据、告知相对人有陈述申辩、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事实、证据、立案及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履行方式,并告知相对人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事流程、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摘要信息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摘要信息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执法主体、案件名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姓名或者名称、执法主要事实、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主要信息。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时,身份证号码等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应当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三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或者公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有一定的公示期限,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期限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公示期限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局属各承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权的单位或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单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送县交通运输局。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承办机构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保密初审,提出具体意见,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负责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是否涉密审查把关。
本单位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承办部门在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公示前,应当将相关行政执法信息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涉密审查;涉密审查后,承办部门应将相关行政执法信息送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涉密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后,承办部门将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送单位领导审批,然后对外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由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做好释疑和回复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要定期开展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更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众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或对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其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不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由县局法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由此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不良后果的,依法启动问责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或暂扣行政执法证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执法证,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2
南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图片、照片、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记录过程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严密、可追溯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电子数据记录等记录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对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记载。
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以执法记录仪、电子监控探头、电话录音等录音录像设备实时对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记载。
电子数据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利用执法业务信息系统实时记录执法过程相关情况的痕迹记录。
第五条 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但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送达、执行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执法人员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等情况;
(三)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情况;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证人以及其他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等;
(五)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执法行为的证据;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音像记录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人员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做到全程无间断记录。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音像记录中说明原因的,应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章 启动程序阶段的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以及要求申请人更正、补正申请材料等内容进行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接收申请的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登记、受理、办理过程。
第九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行政管理相对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在启动后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
对实名投诉、举报的,经执法单位审查决定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因,回复过程和内容应当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取证阶段的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证人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八)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情况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情况;
(九)举行听证的情况;
(十)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情况;
(十一)其他有关情况。
有关执法文书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中予以说明,并可请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证明。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图、举报案件登记表、抽样取证申请书、抽样取证决定书、证据登记保存申请书、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扣押财务申请书、扣押财务决定书、委托鉴定书、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证据保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环节),应当进行全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举行听证的,应按照听证程序要求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文书,并对听证会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作出前,经专家认证或评审的,应当对专家谁或者评审意见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调查报告应当载明当事人情况、证据采集与事实认定、法律依据与适用理由、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和裁量的理由等。
第四章 审核决定阶段的记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交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法制审核意见、告知情况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情况等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意见需要法制审核的,应当记载法制审核人员、审核意见等。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的意见和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记录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事实认定及证据采信情况和理由;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法律依据及其适用理由;
(四)有裁量权基准的,应说明适用的裁量基准及适用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五章 送达执行阶段的记录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依法须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送达情况,留存行政执法文书的副本和送达凭证。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
行政执法机关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
行政执法机关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邮政挂号信函或者特快专递方式,在邮寄单上记录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名称与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凭证、回执等。
行政执法机关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等情况,并同时采取音像记录方式全过程不间断记录留置送达情况。行政执法机关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委托或转交的原因、送达人情况、签收情况等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还应当采取照相或录像方式记录送达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行政相对人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按照下列要求记录:
(一)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并记录催告情况。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记录,并记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是否采纳的情况。
(二)经催告,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记录强制执行决定情况;
(三)第三人对行政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异议主体、异议内容、异议时间、行政执法机关对异议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四)存在中止强制执行情形的,要制作中止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记录中止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和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的决定等情况;中止情形消失后,要制作恢复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记录中止执行相关情况;
(五)存在终结强制执行情形的,应当制作终结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记录终结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和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的决定等情况;
(六)在执行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达成执行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协议书,并记录有关协议内容和协议执行情况;
(七)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退还财物的,应当制作退还财物凭证,并记录执行回转情况;
(八)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前,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公告,并记录公告情况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行拆除情况;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记录依法强制拆除情况。
(九)行政机关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代履行的,应制作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行政强制代履行现场笔录。紧急情况行政机关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代履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立即代履行事后通知书,并记录代履行情况;
(十) 强制执行完成后,应当对执行情况、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资料的保存、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管管理等要求。
第二十五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记录作出之日起3日内,将该记录存储至指定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相关记录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进行存储。
第二十六条 存储音像记录时,对拟作为行政执法案件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当制作光碟并附记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形成案卷,按照时间顺序编排装订所有记录,制作材料目录,及时归档,并按规定移交给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以音像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将其以U盘、光盘等载体形式归入案卷,或者以书面文字形式载明其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中的存储位置,并将有关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录音内容等书面说明归入案卷。
行政日常监督检查形成的书面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由各承办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保存期限为永久。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保存、使用和管理。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泄露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十一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和县局交通运输发展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局机关股室和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纳入年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擅自毁损、删除、篡改执法记录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五)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南县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交通运输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机关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县局成立法制审核委员会(以下统称法制机构),专门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适用集体讨论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
(四)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六)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部门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内部负责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向法制机构报送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原则上在集体讨论或签发前十个工作日报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三)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四)权利告知材料;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表等;
(六)经听证或者专家论证、评估、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论证、评估、鉴定报告等材料;
(七)调查终结报告;
(八)拟作出的重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送审稿,包括基本事实、法律依据、裁量权行使、调查取证、听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九)执法人员资格等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十)其他相关材料。
承办机构送报材料不齐全的,法制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交;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法制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稿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是否准确,裁量权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载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稿进行审核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承办机构调查取证。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稿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依据适用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出具同意的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出具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不齐全的,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相关材料;
(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或行政裁量权运用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五)对程序不当或违法的,提出重新调查或终止意见;
(六)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不齐备的,提出补正意见;
(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执法承办机构。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机关法制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或上位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办机构应当充分保障法制机构的审核时间。法制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审核期限从重新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计算。
下列期间不计算在审核期限之内:
(一)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的;
(二)法制机构需要会同承办机构调查取证的;
(三)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四)需要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专家论证或评审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计算在审核期限情形的。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工作,并由其提交书面意见。法制机构应当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形成法制机构的正式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处理;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承办单位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采纳意见和建议情况一并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经集体讨论决定之后,法制机构应当执行。但是,法制机构对集体讨论的决定有异议而决定又错误的,法制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承办机构、法制机构各一份备存。同时承办机构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5个工作日内将执法决定文书报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和县局交通运输发展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局机关股室和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纳入年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执法承办机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和行政机关负责人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或者引发国家赔偿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