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162868 | 发布机构 | 南县交运局 | 发文日期 | 2020-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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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162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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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交运局 |
发文日期 | 2020-01-14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交发〔2020〕2号
南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
《南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报送处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现将《南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报送处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1月14日
南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
报送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及时掌握和有效处置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及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故等级分类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和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报送的程序和时限
第四条 信息报送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的办法,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遵循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分级报告的原则。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的单位,必须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应采取积极措施,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报告。
(一)发生1-2人死亡及失踪的一般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二)发生3-9人死亡及失踪的较大事故,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至市交通运输局。
(三)发生10人及以上死亡及失踪的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第五条 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及失踪的较大事故或险情时,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简明、准确地报告事故发生地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应急部门。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接报后,必须立即进行核实和处置,符合规定报告的安全信息,经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并报同级应急部门。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并在2小时内将信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市交通运输局。因特殊情况不能在2小时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的,应先以电话等形式报告,并说明情况或理由,待条件许可后立即进行补报。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指挥中心负责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的管理工作;县水上安全应急救援中心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的管理工作,重要信息应及时报县交通运输指挥中心。
第三章 信息报送的内容
第八条 信息的内容应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
(二)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以及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
(三)已采取的措施或处置情况、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或意见;现场指挥救援主要情况、希望上级及有关部门支持援助的事项。
(四)信息报送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齐全的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并将后续情况及时上报。对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出现的新问题等要及时续报,重大以上事件的处置情况应每日一报或及时报告。处置结束后,要进行处置评估形成终报总结。
第四章 信息的处置
第十条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上报信息按行业管理类别实行分级对口上报,并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局安委办(应急办)负责交通运输事故及险情处置的牵头和综合协调工作。水上事故及险情由水运事务中心负责,道路运输事故或险情由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交通工程建设事故或险情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
第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指挥中心收到上报的信息后,应立即按规定的程序报分管领导和局安委办(应急办),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时抄送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防汛、台风事件抄送运输股;交通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抄送基本建设股。由相关业务股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告相关局领导,按领导批示或指示办理,并将有关情况意见抄送局安委办(应急办)。
县交通运输指挥中心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上报信息稿应经局安委办(应急办)审核,较大水上交通、工程施工事故信息于2小时内报上级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信息报送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及局相关股室接报较大及以上事故及险情信息后,须立即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事故及险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调查,根据管理职责范围,原则上遵循以下规定:
一般事故或险情,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运事务机构、项目法人及项目建设现场管理机构、交通质监部门有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处置。
较大以上事故或险情,县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项目法人及项目建设现场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处置。
根据事故或险情类别,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加强对预测预报信息的掌握,有针对性地采取救援对策和措施。需要启动应急响应时,按有关应急预案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上级部门和领导对事故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指示或批示,应及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传达。及时将上级领导的指示或批示传达到现场救援指挥部,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第五章 信息报送的责任及奖罚
第十四条 按照行业管理归口上报的原则,局属各单位各企业为信息报告主体;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承担信息报告主体责任,安委办主任或应急办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企业应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具体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县局安委办(应急办)每年结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各单位、各企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情况进行考核。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单位及企业予以批评,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企业应参照本制度制订本单位、本企业的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或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