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审计局关于印发《南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6-579784 发布机构 县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16-11-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16-579784
发布机构 县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16-11-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局机关各股室、中心:

  《南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规定》在征求各股室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局党组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规定》

  南县审计局

  2016年3月3日

  附件

  南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工作,强化审计机关内部控制,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是指审计机关内部依法对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以及其他一些重大审计事项等进行审理,并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局党组成员、审计组成员、审理复核人员组成。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指定副局长主持召开。

  第四条  每个审计项目都应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计组将被审单位的审计报告、决定等文书送审理复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由分管局领导提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需立即采取强制制止措施或处理处罚需告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举行(要求)听证的重大事项,以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需及时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研究的,审计组长报局长提议召开。

  第五条  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和决定如下事项。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是否完整、可行、恰当;

  (二)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三)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四)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五)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审计评价、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八)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九)审计的有关事项是否需要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

  (十)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是否需要专题向县委、县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十一)其他需要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业务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计组给参加业务会议人员每人发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份(会后收回)。

  (二)审计组长(或主审)介绍审计情况,汇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三)审理复核人员介绍审理复核情况,发表审计审理复核意见;

  (四)与会人员发表审议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作出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七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组负责记录,并根据会议记录起草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持人报局长审定后签发意见。

  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由审计组作为结论性材料归入审计档案。签发审计文书时须附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审计组应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的决定,修改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

  第八条  本规定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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