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审计局审计执法程序规定

索引号 694041623/2016-578688 发布机构 县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16-05-0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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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1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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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 县 审 计 局 文 件

南审发〔2016〕5号

南县审计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南县审计局审计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中心:

重新修订后的《南县审计局审计执法程序规定》在征求各股室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局党组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县审计局审计执法程序规定》      

                                                                                             南县审计局

                                                                                           2016年3月3日

附件

南县审计局审计执法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障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计划编制内容、程序和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后下达执行。临时性审计项目由主管项目局领导按程序归类后提出方案,报局长批准后下达执行。

组成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特点和审计独立性原则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长由局领导担任,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组长由局长担任。主审由审计组长确定。重大审计项目可跨股室组成审计组。

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在项目实施审计3日前,审计局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取得审计文书送达回证。遇有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分别向审计对象和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南县审计局执行审计公务接受社会监督承诺书》随同审计通知书送达。

四、审前调查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在实施现场审计前应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被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工作实施方案。一般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由审计组长审定,重大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由局长审定,重大审计项目需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五、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审计组组织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介绍审计的有关事项及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形成会议记录,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六、进行审计公告。审计组进点后在被审计单位张贴审计公告,公告审计事项、审计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审计组廉政纪律等事项。

    七、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采集电子数据和分析处理,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作出审计记录,获取审计证据。

    八、审核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长应当审核审计组成员取得证明材料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审核审计实施方案中目标完成情况,审计内容是否完成并均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事实、过程的叙述是否详实,得出的审计结论是否正确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意见需文字表述)。

九、审核和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组召开会议,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就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拟在报告中提出的审计评价意见,反映的问题处理处罚意见等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及结果作出记录。形成意见后,由主审起草审计报告。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审核和局长审定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意见(对依法应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事项,应当起草移送处理书,审计报告涉及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等特殊事项经局长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单位和个人意见)。

 十、复核和审理。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拟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员针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查证核实的情况修改审计报告,代拟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报负责该项目的业务部门进行复核,业务部门(审计组兼任)出具复核意见书。审计业务部门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审计复核书面意见,送法制部门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书。

十一、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法制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等连同审理意见书,报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由审计机关主管业务局领导审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听证程序。

十二、按程序签发和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按程序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调查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收缴程序符合规定。

十三、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依法公布审计结果。公布的审计结果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决定和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公布方式为在被审计单位内部公开、党政机关内部文件公开、会议公开、指定范围公开、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正在调查核实事项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公开)。

十四、审计整改检查。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审计机关执行部门和审计现场监督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和落实审计报告整改意见(整改情况需文字报告并由执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整改意见的事项,审计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并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五、审计资料归档。审计项目资料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立卷责任人在审计项目终结后应及时收集整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及时交存档案资料。审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审查验收。

本规定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南县实施审计程序规定》和《南县实施简易审计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报送:益阳市审计局、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汤跃武县长、童琼英副县长

发送:各股室、中心

南县审计局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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