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4041623/2016-579889 | 发布机构 | 县审计局 | 发文日期 | 2016-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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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694041623/2016-579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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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审计局 |
发文日期 | 2016-11-2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审发〔2016〕25号
关于印发《南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复核、审理
办法》的通知
局各股室、中心:
《南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复核、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复核、审理办法》
南县审计局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南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复核、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复核、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县审计局直接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复核、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审理部门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核包括审核和复核两个环节,审核是指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对审计项目实施中形成的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所反映的重要审计事项、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实现程度等进行审查和核对并提出具体意见的行为;复核是指在审计组编制审计报告等结果类文书后,审计组(业务部门)对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定和作出复核结论的行为。
第四条 为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统一审计质量标准,所有审
计项目在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前,都必须经过审计组复核、审
理部门审理。
审核工作由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或指定人员担任,复核工作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担任,审理工作由法规股实行。
第五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审计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后,应直接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核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七条 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业务部门复核:
(一)审计报告;
(二)审计决定书;
(三)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
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审计实施方案;
(五)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在《审计复核记录》(附件3—7)上签署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复核时,业务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复核意见修改审计文书(不是负责人的其他复核人员须报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十条 业务部门在完成审计项目的审核、复核后,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审理部门进行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审计复核记录》;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理部门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方案需要调整时,是否进行调整并履行相关程序;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审理工作一般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时,审计组应将征求意见的时间、地点提前告知审理部门,由审理部门确定是否参加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会。或者到审计现场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审理部门审理时,应当就有关重要审计事项与审
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充分交换意见。对审理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可口头提出审理意见,或填制《审理工作底稿》提出意见,要求业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对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在《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十四条 审理部门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其他结果类文书直接进行修改。
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审理部门对审计项目进行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见附件1)。
第十六条 审计业务部门应根据《审理意见书》,将采纳审理意见的情况逐一作出书面说明,形成《关于审理意见的说明》(见附件2),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关于审理意见的说明》
反馈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审理部门审理工作和修改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退回业务部门要求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和资料的时间)完成。如遇重大项目或审理任务过于集中等特殊情况,经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审理部门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
审理意见书报送分管领导,经局长同意后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业务会议审议时,审理部门应当如实汇报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与业务部门存在明显分岐的审计事项、审理部门认为存在较大审计风险的事项,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理意见书》、审计复核记录、《关于审理意见的说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与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相结合。(具体办法在《审计质量考核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理部门及审理人员对审理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以及所出具的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结果类文书修改的恰当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业务部门对其提供审理的审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并对审理部门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正确意见是否采纳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审理意见书
2.业务部门关于审理意见的说明
3.审计实施方案复核记录
4.审计证据复核记录
5.审计工作底稿复核记录
6.审计文书复核记录
7.审计程序复核记录
附件1
审理意见书
被审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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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计的 业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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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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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内容 |
审理发现的问题 |
审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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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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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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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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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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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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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评价和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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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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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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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人员: 审理科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业务部门关于审理意见的说明
业务部门关于 审理意见采纳 情况的 说明 |
|
审计组长: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审计实施方案复核记录
复核内容 |
复核意见 |
审计目标、审计范围是否与计划文件一致。 |
|
审计内容(一般应根据会计报表项目或具体业务活动确定审计内容)是否完整,具体审计目标是否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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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重点是否明确,是否针对审计重点制定了具体审计步骤、方法。 |
|
审计组织安排(具体审计程序、步骤、时间、人员安排等)和工作要求是否明确。 |
|
出现审计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是否对方案进行了调整,且程序合规。 |
|
是否全面调查了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基本情况(一般填制《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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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内部控制及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价和测试(可根据审计项目要求确定)。 |
|
是否对信息系统进行了调查和评价(应根据被审单位是否建立信息系统确定)。 |
|
是否对职业判断依据(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管理制度、绩效目标等)进行了调查、收集。 |
|
是否对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编制了《调查了解记录》。 |
|
其他: |
|
复核人员: 业务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审计证据复核记录
审计项目: 审计组长:
复核内容 |
复核意见 |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是否均收集了审计证据。 |
|
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充分性、适当性(审计证据应可靠,应与要证明的事项或审计目标相关,不同的证据相互印证并足以证明)。 |
|
取证程序是否合法(重要事项取证据需2名以上审计人员参与,调查其他单位或个人需持审计通知书副本、执法证、介绍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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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方法是否恰当(应与审计实施方案或调整方案规定的方法一致)。 |
|
证据形式是否规范,是否与采取的取证方法相统一(证据形式包括检查记录(摘录)、询问笔录、观察记录、调查记录、分析计算表、复印件或原件、鉴定结论、照片、视听或电子数据等)。 |
|
对复杂的审计事项、需俩份以上证据证明的事项或证据数量大的事项是否编制《审计取证单》(《审计取证单》应概述取证过程,证据间的印证关系和结论)。 |
|
证据签证是否合规(复印的审计证据应注明“与原件内容一致”,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由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被审计单位拒绝签证的应注明原因)。 |
|
其他: |
|
复核人员: 业务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审计工作底稿复核记录
审计项目: 审计组:
复核内容 |
复核意见 |
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内容(事项)是否均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 |
|
审计工作底稿各要素(项目名称、审计事项、审计过程和结论、编制日期及签名、审核日期及签名、索引号及页码、附件数量)是否填列完整,格式规范。 |
|
审计过程是否注明了审计主要步骤和方法、证据名称和来源、认定的事实摘要,且与审计实施方案一致。 |
|
审计底稿得出的审计结论是否正确,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
|
每份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均附有证明证明材料。 |
|
审计组长是否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了明确审核意见。 |
|
其他: |
|
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复核人员): 年 月 日
附件6
审计文书复核记录
审计项目: 审计组长:
复核内容 |
复核意见 |
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含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专题报告、综合报告)、审计决定是否内容完整、要素齐全、格式规范、用词恰当。 |
|
所有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且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经济责任审计是否对被审计人的责任范围进行了界定。 |
|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准确(对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均应引用法律、法规依据,审计评价应有相关标准为依据)。 |
|
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移送处理意见的事实、依据和移送处理意见表述是否清楚、恰当;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应予以说明)。 |
|
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是否有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是否超越了审计职责范围。 |
|
以前年度经过审计的,是否对以前年度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进行了反映。 |
|
审计改进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 |
|
审计决定书是否告知了决定执行的期限和执行结果等要求,是否正确告知了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和期限。 |
|
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复核人员): 年 月 日
附件7
审计程序复核记录
审计项目: 审计组长:
复核内容 |
复核意见 |
是否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 |
|
是否按规定提供了书面承诺,且承诺内容完整。 |
|
是否按规定召开了审计进点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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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根据审计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内容、时间和分工实施现场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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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重大问题是否及时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应有会议记录。 |
|
采取封存账册、资料等审计强制措施时程序是否合法。 |
|
现场审计结束后,是否就审计有关情况与被审计单位交换了意见(应有会议记录)。 |
|
起草审计报告前是否组织审计组进行了讨论(应有会议记录)。 |
|
审计报告是否征求了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意见,并对不同意见作了核实、说明;是否对拒绝提出意见情况进行了说明。 |
|
是否按审计方案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了审计报告。 |
|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核和复核并出具了审核、复核意见。 |
|
是否按规定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
|
处罚决定与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是否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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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听证条件的,按规定组织了听证且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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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复核人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