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住建系统乱补滥发津贴补贴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4309210010/2018-582531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18-07-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18-582531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18-07-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一、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十项规定”精神以及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根据南人社发《关于开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乱补滥发津贴补贴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7]50号)文件要求,严肃查处各种乱补滥发津贴补贴问题,确保住建系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 组织领导

成立南县住建系统乱补滥发津贴补贴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组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股室长、二级单位一把手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人教股、财计股组成,负责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三、主要内容

住建系统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至2017年12月的津贴补贴发放情况均纳入专项清理整治范围,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整治内容包括除国家、省、市、县统一政策外违规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各类奖金。包括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各类工作补贴和奖金、自行新设津补贴项目、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补贴及奖金和福利、超范围发放特岗津贴、事业单位在人社部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外违规发放奖金和补贴、违反规定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其他形式发放津补贴等。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时间从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结束,主要分为自查自纠、重点督查、整改落实、处理问责四个阶段。

  • 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1月10日-2018年1月18日)

各单位对照清理整治内容进行自查自纠,重点对2013年以来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目标,确保整改扎实有效、不走过场。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上传下达及文字材料信息报送工作。

1月18日前各单位将自查自纠情况(包括整改方案和自查自纠情况表)报送局专项整治办。上报资料必须由单位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自查自纠阶段整改落实未到位的单位,局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重点督查。

  • 重点督查阶段(2018年1月19日-2月13日

在单位自查自纠阶段的基础上,结合工作情况,由局专项整治办于1月19日对各单位进行督查。督查重点是对乱补滥发津贴补贴情况是否如实自查上报、是否彻底清理到位,对存在的问

题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是否存在边整理边乱发现象等。

  • 整改落实阶段(2018年3月5日-3月10日

各单位应根据抽查或督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对照整改要求、整改时限、责任主体,逐项抓好组织实施。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在自查自纠阶段仍整改落实到位的,应按照整改落实方案要求坚决整改落实到位,并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上报局专项整治办。

  • 处理问责阶段(2018年3月11日-3月15日)

各单位要严肃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报有关内容,严禁瞒报漏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主动整改到位的,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从轻处理。局专项整治办将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情节和性质逐一认定,尤其对隐瞒不报、边查边违规的,将由驻局纪检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从严处理。3月15日后,局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要求如实将有关情况书面函告县专项整治办。

  • 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协调配合。加强专项清理整治清理工作的协调,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全面做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力求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加大推动力度,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精心组织、严明纪律。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

纠,严格按要求如实详细填报表格并形成文字材料,经单位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局专项整治办。对隐瞒不报、故意漏报错报、自查整改不到位、边清查边违规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各单位要把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精心组织,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在清理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对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顶风违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坚决制止,维护津贴补贴发放纪律的严肃性。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核查,检查不能大而化之,不能流于形式,更不能知而不报,要全面真实反映督查了解的情况;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市委和县委相关规定,廉洁高效完成本次专项清理整治任务。

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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