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4041623/2016-580161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16-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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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694041623/2016-580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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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16-12-1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规划局责任清单
(共20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我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本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管理工作。 |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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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定全县城乡规划战略规划和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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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订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组织各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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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对全县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
参与国土部门、水利部门、发改部门等部门组织的专项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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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全县重大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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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镇(乡)规划业务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指导乡(镇)村镇体系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报批及实施管理;负责全县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核与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负责全县城乡规划队伍的业务培训。 |
指导监督乡镇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
|
负责全县规划资质审核和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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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全县城乡规划业务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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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县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县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县本级土地交易中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的管理;负责县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负责县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的审批和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负责组织核发“一书三证”过程中的技术评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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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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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市本级土地交易中的规划设计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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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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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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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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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县本级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各类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
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各类管线工程选址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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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或协调市政基础设施和各类管线工程规划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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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和各类管线工程核发“一书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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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县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执法监督工作。 |
对已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放线、验线与批后管理; |
|
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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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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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进行执法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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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职责。 |
承办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
|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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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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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建设工程管理 |
县规划局 |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等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检查,负责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进行核实,对具体违法事实进行认定,拟定处罚意见进行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对某建筑工程检查中发现该工程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规划局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
县住建局 |
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具体违法事实进行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并进行处罚。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村镇建设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核发的“一书三证”是否超越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在办公场所是否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实施行政许可时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八)是否存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情况;
(九)受委托机关或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谋取不正当小团体或个人利益的情况;
(十)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一)行政许可档案存档保管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评查案卷。对行政许可案卷或者备案信息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核查情况。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四)专项调查。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根据监督检查的整体工作安排,制定年度检查方案。根据委托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工作要求、行权规范,确定检查方向和重点,确定评价标准和检查方法。监督检查覆盖所有下放事项。对受委托机关每年监督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每个下放事项行政许可案卷的抽查数量不低于2宗。
(二)编制计划。检查计划要确定检查对象,明确检查日程,并下达检查通知。
(三)组成工作组。局法制村镇规划管理股、技术股、规划政务窗口、督察室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
(四)开展检查。听取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汇报,对委托下放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案卷检查和实地核查。
(五)形成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六)反馈意见。将监督检查意见反馈受委托机关。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强化监督。结合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突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增加检查频度,扩大评查案卷的数量和核查范围;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二)责令整改。对受委托机关自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各受委托机关限期整改。
(三)纠错补救。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对受委托机关进行通报批评。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四)整改检查。及时了解受委托机关整改情况,督促各受委托机关认真整改,并适时组织整改“回头看”,确保各项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五)加强指导。制定下放权力事项的业务操作规程,作为受委托机关实施委托行政许可的工作规范。作业指导书力求流程明晰、通俗易懂、便于操作,有效保障各项委托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高效办理;及时进行业务问题研讨,对各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存在的业务问题给予指导;组织各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到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锻炼,便于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尽快熟悉下放权力事项的业务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受委托机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六章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二)委托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城乡规划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二)县规划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乡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规划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城乡规划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城乡规划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2010〕142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益阳市规划局益规发〔2012〕16号关于修订印发《益阳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县规划局于2013年4月印发了《南县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内容已在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县规划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省、市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对县城、乡镇规划区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南县县城、乡镇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土地使用性质、环评、上级相关部门的相关核准文书、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调整或变更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查看相关档案文书;
2、现场对照检查;
3、组织专业测量队现场复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实行批后管理责任制;
2、严格执法;
五、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整改;
2、取消行政审批;
(五)对县城、乡镇规划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南县县城、乡镇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指标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查看相关档案文书;
2、现场对照检查;
3、组织专业测量队现场复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实行批后管理责任制;
2、严格执法;
五、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整改;
2、取消行政许可;
(六)对县城、乡镇规划区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南县县城、乡镇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的放线、±0验线、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外观立面)、配套公共设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巡查;
2、现场对照检查;
3、组织专业测量队现场复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工程进度,按检查内容逐一对照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实行批后管理责任制;
2、建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
3、推行建设项目规划批后公示;
4、严格执法;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按规划许可要求实施项目的处理:
1、责令停止建设;
2、限期改正;
3、限期拆除;
4、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5、罚款;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城乡规划技术服务 |
①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 ②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技术服务 |
南县规划 信息中心 |
5215109 |
2 |
日照分析 |
①建设项目咨询日照分析; ②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审批阶段日照分析 |
南县规划 信息中心 |
5215109 |
3 |
规划设计 |
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 |
南县规划 勘测设计院 |
13875395826 |
4 |
工程测量 |
工程竣工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建筑物定点放线、验线 |
南县规划 勘测设计院 |
13973765482 |
5 |
规划咨询信息服务 |
规划咨询、城乡规划编制规划信息服务 |
南县规划 信息中心 |
5215109 |
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
(共34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县建筑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实施长期指导监督,并进行行业管理。 |
贯彻实施国家、住建部、湖南省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
负责住建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
|
||
依法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公开听证工作。 |
|
||
负责全县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咨询、清理和汇编工作。 |
|
||
组织全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指导全系统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 |
|
||
负责受理审批、办理建设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组织建设工程审批前的现场踏勘。 |
|
||
拟定全县建筑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并实施长期指导监督。 |
|
||
对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进行行业管理,实施长期指导监督。 |
|
||
2 |
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依法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法》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指导全县建筑企业对外开拓市场。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
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和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工作。 |
|
指导并监督管理全县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法》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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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全县建筑企业对外开拓市场。 |
|
||
负责全县建筑市场和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 |
|||
负责建设工程相关企业资质初审、相关人员专业及职业资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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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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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指导全县房改工作。负责住房制度改革资金、资产的管理和经营。 |
负责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
房改资金、资产的管理职责已移交县财政国资股。 |
4 |
指导全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
承担全县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审核及接收长期、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并做好城建档案的保管、利用和开发工作。 |
|
对全县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进行专业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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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指导城市供水、燃气、市政设施、城区照明、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 |
参与制定县城供水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并负责实施;负责县城自来水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负责供水(含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修和管理。 |
|
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
|
||
承担审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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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全县燃气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监督,并负责燃气市场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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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游园广场的管理和配套市政、健身设施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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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县城“小广告”“牛皮癣”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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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城城市道路人行道挖掘工程和临街建筑施工现场围挡作业的审批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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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城城区路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出城市亮化工程的规划建议,并实施亮化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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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县城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工作,并负责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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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全县小城镇绿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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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城区市容市貌与户外广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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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城区城市秩序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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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城已建城区的清扫保洁,县城城区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理,环卫设施、垃圾处理场、建筑材料和渣土运输、公厕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监察等工作,并负责环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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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小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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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的开发和利用。 |
依据国家标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
|
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的开发和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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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局管各行业科学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
负责培训住建系统职业技术人才及提供技术指导。 |
|
指导住建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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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局管各行业科学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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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指导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参与编制全县农村危房改造方案和制定审批程序。 |
|
参与危房改造计划制定,负责竣工验收和资金审核工作。 |
|
||
9 |
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检测、造价咨询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建筑业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查处建筑业管理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指导全县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建设和防灾抗灾工作;归口管理各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负责全县建筑预制构件生产厂(场)和散装水泥行业的管理;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
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检测、造价咨询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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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全省统一定额、行业标准、相关管理制度以及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和工程结算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计价规范执行情况,并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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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南县建筑业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初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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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招标文件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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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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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查处建筑业管理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 |
违法违章建筑的行政执法职责已于2015年5月8日移交城市综合执法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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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建设和防灾抗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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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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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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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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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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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县外企业进南县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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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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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收件受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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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各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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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建筑预制构件生产厂(场)和散装水泥行业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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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会同安监、质监、纪检、检察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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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修剪、砍伐城市树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及批后监督管工作。 |
承担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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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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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临时占用绿地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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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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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改变绿化规划、绿地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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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小城镇建设资金和城市维护费的分配计划;负责全县小城镇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小城镇建设资金和城市维护费的分配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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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小城镇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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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县住建局 |
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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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防办 |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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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划局 |
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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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镇供水水质检测 |
县住建局 |
负责全县城市供 水水质监督管理 工作 |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 号)》;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发布)》;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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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城市供水厂设立了水质化验室,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并按月通过媒体如实公开供水水质检测数据;县住建局每年组织开展水质检测,通报结果,同时,县卫生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达到规定指标。 |
县卫生局 |
负责全县饮用水 卫生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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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督管理 |
县住建局 |
负责城镇垃圾处 理场运营监督管 理 |
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 |
全县投运的垃圾处理场运营监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污染物达标排放检测由环保局负责。 |
县环保局 |
负责城镇垃圾处 理厂污染物排放 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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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燃气设施安全运营 |
县住建局 |
指导监督城镇燃 气行业运营安全 和应急管理 |
1、《特种设备安 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4、县政府机构“三定”文件 |
燃气行业特种设备包括:液化气瓶、储罐及燃气管道等。案例一:1.《湖南省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换)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对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实施监督管理。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案例二: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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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监局 |
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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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
县住建局 |
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 号);4.《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5.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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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新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按规定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 查合格,同时向县消防中队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县消防中队发现消防设计单位擅自降低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对其依法查处,同时抄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责令改正。 |
县消防大队 |
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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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节能 管理 |
县住建局 |
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工作 |
《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县发改局牵头负责我县节能目标完成及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汇总,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我县建筑节能有关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我县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节约型示范公共机构创建情况,县工信局和交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提供所管工业、交通等领域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 |
县发改局 |
牵头全县节能降耗综合协调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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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信局 |
负责全县工业领域节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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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事务局 |
负责县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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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管理 |
县住建局 |
负责全县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资格及人员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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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
负责上级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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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县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等方面的投诉,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稽查,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县住建局 |
负责各类房屋建 筑及其附属设施 的建造和与其配 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的安装项目 和市政工程项目 的招投标活动的 监督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11 号令)《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 标 投 标 管 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 30 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 2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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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
执导、协调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负责县级立项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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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渣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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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监督管理,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及时抄告市政工程、拆迁项目情况和渣土处置计划。负责建筑工程渣土处置、渣土运输车辆、渣土消纳场地登记等手续办理;负责建筑工程渣土偷倒、乱倒、抛洒滴漏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处罚工作;定期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渣土管理工作检查,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单位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建设部第27号令) |
2014年5月7日,某工程车未取得渣土准运证装载工程渣土行车至南洲镇南门口被城管局查获,且车身有大量泥土,污染城市道路近200米。经查,该车辆未办理道路转运证,且存在超载的嫌疑。住建局将案件一并移送县公安局、县交通局。住建局《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分别实施行政处罚。经查实,本案的建筑工地并未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致使渣土车出工地沾有大量泥土污染路面。住建局将其列入工地文明施工考核,敦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各项措施。通过查看道路探头视频,发现本案运输车存在超载和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且曾多次将渣土倾倒至一国有收储土地上。住建局将此情况抄告给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和县国土局,由其进行行政处罚。 |
县发改局 |
负责做好建筑渣土处置费用评估,设定指导价格,核定渣土处置费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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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
负责对各类运输车辆的超载超限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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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对无营运资质车辆、超速行为和其它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查处,实施严管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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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局 |
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已收储土地的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通过项目建设、植树造林、土地整理、等途径,合理设置建筑渣土消纳场所,实现建筑渣土的资源化再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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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户外广告管理 |
县住建局 |
负责起草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政策;负责牵头编制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的出让活动。 |
《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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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划局 |
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核,并参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制定,将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纳入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和新建建筑设计方案中。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担下列工程的单位: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管养中修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工程;
(二)市政给水、排水(污)工程(含厂、站);
(三)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含厂、站);
(四)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含公园、广场和道路绿化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市场行为方面:检查建设、施工手续办理情况;项目施工班子、监理班子到位情况;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等及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等。
2、质量方面: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落实情况和管理技术资料,主要是检查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情况,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材料、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检验情况,市政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情况,市政产品质量情况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方面:检查现场施工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主要是检查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论证及实施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施工用电等现场安全生产实施情况,施工现场在线监控安装运行情况。
4、文明施工方面:侧重检查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及扬尘控制措施、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交通便道的设置、市政道路开挖前地下管线情况的调查及相关安全措施、生活区环境卫生及设施配置、现场夜间施工噪声控制措施,工程运输车辆安全责任书签订和证照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由县住建局质安监站监督员对每个工程每周不少于1次进行巡查,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
2、季度督查: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抽查,检查面不少于50%,每季度1次,必要时对市政产品进行抽检。
3、全面检查: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全县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组织半年度、年度大检查,必要时对市政产品进行抽检。
4、实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前公示制,每一项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均须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方能进行竣工验收。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全县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日常巡查。
2、开展工程大检查: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开展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的季度、半年度、年度大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在县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公布;
2、对在建市政、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部开展自查、整改,并上报自查及整改情况;
3、县住建局组织人员及邀请至少2名市政、园林绿化专家开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说明来意,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力和义务;
5、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地的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南县住建局建设工程限期(立即)整改通知书》,检查人员、工程项目建造师、总监当场签字确认,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
6、工程项目部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复核签章后回复县质安监站,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工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对施工现场存在较多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市住建局,实现市场与现场联动。
3、外地入南企业一年内有一次被通报批评的,年度复核为基本合格;连续两年年度复核为基本合格的或一年内有2次被通报批评的,年度复核为不合格,年度复核为不合格的企业二年内不得入南从业。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推进我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建筑施工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建设手续(施工许可,劳务及专业分包)办理情况;
2、施工现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核、批准的;是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3、施工、监理项目班子人员是否到位;工地现场安全台帐是否齐全;特种工是否持证上岗;
4、基坑是否按设计论证方案实施的;基坑是否按方案要求监测。
5、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6、大型施工机具是否经安装登记或并检测;
7、施工用电是否规范;
8、民工工资是否及时发放;
(二)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1次,每次巡查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2次,对全县工程全覆盖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6次安全隐患排查;4次专项检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督查;
(二)不定期检查:对在建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住建局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及邀请的社会专家;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程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并进行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工程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工程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将上报其不良行为;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并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筑市场监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行使建筑市场行为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管理。现制定如下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事建设工程实施活动以及建设工
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市场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制度是否健全、能力(资质)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其市场行为以及遵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建设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2.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3.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将总承包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两个以上单位;
4.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要求承包人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5.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二)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
1.勘察设计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勘察设计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成员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织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有以下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2.中标通知书的单位与现场实际监理单位一致;是否将所承揽的工程监理业务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
3.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派驻相应工程监理人员;项目总监是否具有相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四)施工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施工单位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交由劳务单位负责。
(五)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有下列行为:
1.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2.在不符合规定要求、虚假、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3.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4.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5.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6.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8.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二次,检查方式为各参建主体自查和县住建局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每个参建主体不少于 2 个建设工程项目。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一方面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另一方面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视现场检查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各参建主体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建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在检查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参建主体督促项目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违反建筑市场行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障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单位和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3.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4.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5.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6.建设单位未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对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招投标的;
7.未按要求提供项目毗邻区域内相应的给排水、燃气等地下管线分布资料和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8.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9.涉及既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内的施工,未按照规定做好既有设施安全保护;
10.未编制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在预案中未建立公安、消防、医疗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勘察文件的;
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者未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的;
3.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4.设计单位因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未予以注明的;
5.设计单位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四)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7.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8.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9.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10.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1.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2.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13.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4.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5.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1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17.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18.未组织一线施工人员开展每次施工入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9.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在安全防护距离内存在建设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住建局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各类安全隐患、特殊气候条件、特殊时间段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县住建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三)日常监督检查:对在建项目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等。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县住建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参建主体督促各项目部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住建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住建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五)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筑施工企业未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证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4.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5.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6.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住建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7.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8.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9.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0.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1.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2.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县住建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3.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依法对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招投标。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
2.超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
3.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
4.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
5.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的;
6.勘察单位提供不真实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的;
7.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8.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或者未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
9.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的;
10.在非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11.设计单位未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的;
12.设计单位未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的;
13.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勘察、设计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6.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工作的。
(四)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施工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住建局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通病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可由县住建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住建局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三)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县住建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参建主体督促各项目部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住建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的;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
3.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4.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5.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7.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9.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0.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12.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13.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4.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6.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四)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5.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6.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8.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资金事项监督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住房困难,同时更好的将救助资金落到实处,让真正有困难的农村困难户得到住房救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实施农村困难住房救助的农村困难户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农村困难户是否符合县民政局救助标准,所住住房是否属于危房。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是否存在不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低保户、困难户,受灾情况是否属实(该项工作主要由县民政局负责);
2、救助对象的住房是否属于危房,是否属于他人所有(该项工作各实施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
3、检查户内人口是否属实,特别有非农户口(该项工作各实施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
4、检查救助资金是否全额发放到困难户手中,乡镇街道配套资金是否全额到位(该项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
5、检查救助住房是否竣工(该项工作由住建局负责,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及各乡镇、街道配合)。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农村困难户危房改造分配年度指标后,由乡镇、街道负责落实指标并核实相关情况;
2、公示制度。村级组织确定名单并公示七天,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并公示七天,县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七天。
3、半年度检查及竣工检查。每年各组织一次,全面覆盖。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审核。各乡镇、街道初审,重点确定住房困难程度、家庭困难程度,县民政局审核家庭困难程度;县残联审核是否为农村残疾人;
2、公示。村级组织确定名单并公示七天,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并公示七天,县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七天。
3、半年度检查及竣工现场检查。每年各组织一次,全面覆盖。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指标。县领导小组将危房改造名额按比例分配给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将指标分配下达到各村;
2、公示。各村初步确定,公示七天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进行初步踏勘及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公示七天,无异议后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公示七天,无异议后通知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2、检查。半年度及年底竣工检查。每年6月底7月初组织半年度检查一次,11月底前组织年度竣工验收。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相关单位,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到现场检查,检查时全覆盖。
3、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县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公示期间有举报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所在乡镇、街道联合调查,调查属实的,取消救助资格;
2、年底竣工检查时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住房困难,同时更好的将救助资金落到实处,让真正有困难的农村困难户得到住房救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2010〕142号)制定了《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内容已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局政策法规股对本系统规范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我局可直接按照《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执行,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我局在建立和推行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处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处罚裁量说理制度、处罚裁量监督制度、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 |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安全生产教育影片,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演练,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 |
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0737-5248382 |
2 |
供水服务 |
开通移动平台,向用户发送停水通知和水费信息。 |
县自来水公司 |
0737-5221018 |
设置供水服务大厅,推行一站式服务 |
||||
开通31个邮政代收网点,方便用户缴纳水费。 |
||||
开通24小时维修服务热线(0737-5243678),履行社会服务承诺:管网抢修限时完工;对城区低保户免费供水(4吨/月/户)。 |
||||
宣传供水相关法律法规,解决用户的用水问题,倡导节约用水。 |
||||
3 |
环卫服务 |
综合协调全县环境卫生工作,开展提高市民环卫意识的宣传教育。 |
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
0737-5225041 |
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主次街道的清扫保洁监督管理。 |
||||
4 |
游园广场服务 |
负责全县游园广场的管理和配套市政、健身设施维护。 |
县公用事业管理站 |
0737-5234580 |
5 |
路灯服务 |
负责城市道路照明的日常维护管理。 |
县路灯管理所 |
0737-5246101 |
处理相关热线和市民投诉。 |
||||
6 |
供气服务(管道燃气) |
宣传燃气相关法律法规,解决用户安全用气问题。 |
南县华通燃气有限公司 |
0737-5235777 |
开通24小时维修服务热线(0737-5235777),履行社会服务承诺:及时赶赴现场排除隐患。 |
||||
每年定期入户安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