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4041623/2019-585086 | 发布机构 | 武圣宫镇 | 发文日期 | 2019-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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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694041623/2019-585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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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圣宫镇 |
发文日期 | 2019-11-2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单位: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南县县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武圣宫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县武圣宫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
武圣宫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指导意见(试行)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南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南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以户籍登记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考,以履行义务为条件,以民主评议为结果,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确认成员身份。
(二)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三)兼顾现实。兼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开展成员身份的确认。
(四)程序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表决、上报”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做到成员身份(权益)不重复、不遗漏、不错登。
(五)群众认可。坚持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六)乡镇负责、村级组织(包含涉改社区,以下简称村),具体由村实施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由乡镇具体负责,以村为单位,由村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村实施决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设立领导小组和调查核实小组,调查核实小组成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推选并在村务公开栏或以手机短信广播等形式予以公布。其职责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授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的确定
为统一时间界限,便于全镇范围内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成员身份确认登记基准日来作为确定成员身份的截止时间,可以是改革方案讨论通过之日,也可以是成员(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日期。登记基准日确定后应当以公告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原始取得。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辈辈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生育的子女于成员登记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合法婚姻关系取得。与本村男性村民依法结婚的女性配偶,以及与本村女性村民依法结婚的男性配偶, 成员登记基准日前户口已登记在本村,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收养关系取得。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以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及1992年《收养法》实施以前事实收养子女, 成员登记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因父或母再婚取得。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成员登记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可取得继父或继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取得。因政府行政命令或国家政策进行村组搬迁、撤并,通过移民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员,成员登记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六)协商方式取得。基准日之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二款5种情形,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履行了加入手续的来自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
(一)下列13种情形之一人员应当确认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是登记基准日止在册本村农业户籍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的所有情形;二是正在服兵役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服役十二年以上的士官或提升为军官的除外);三是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就读时户籍迁入就读学校的,在登记基准日前户口迁回本村);四是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毕业(含1995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登记基准日前户口迁回本村);五是正在服刑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六是因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登记基准日前户口迁回本村)及因被征地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七是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及子女(需将农业户口在成员登记基准日前迁回本村);八是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且未在其他地方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其随同子女;九是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出嫁人员本人及其随同子女;十是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出境)人员;十一是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十二因移民政策安置,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十三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确认的情形。
(二)下列6种情形之一人员由成员(代表)大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表决方式表决决定是否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是仍居住在本村的蓝印户口人员(已购买农转非户口的);二是仍居住本村的知青下放人员子女转非人员;三是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含1995年)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把户口迁出后未迁入本村的人员;四是因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未参加或享受城镇任何政策待遇的人员;五是原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有约定从其约定);六是其他情形特殊群体人员。
(三)下列6种情形之一人员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是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二是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革待遇的人员(不含村干部);三是在部队服役当士官十二年以上或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的人员;四是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妇女重新结婚的且户籍已迁出的妇女本人及其子女;五是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出国(出境)人员;六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确认的人员。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登记基准日前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人员,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二是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其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丧失;三是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的人员,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人员之日起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四是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愿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放弃申请公告之日起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本指导意见由南县武圣宫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