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4041623/2017-581604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7-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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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694041623/2017-581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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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7-12-0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切实保障工伤职工依法享有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权益,减轻用人单位垫付工伤医疗费的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县所有参保单位受到事故伤害工伤或者诊断为职业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
第二章 住院申请
第三条 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要及时报告工伤保险所,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组织及时救治。
第四条 对事实比较清楚的工伤事故,参保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3个工作日内提出住院申请,因特殊情况经工伤保险所同意,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并填写《南县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住院费用垫付结算申请登记表》,持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工伤职工的现场照片,到工伤保险所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工伤保险所签字盖章同意的,住院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本人垫付,在认定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持有关资料到工伤保险所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工伤职工入院时,协议医院必须凭工伤保险所签字盖章的《南县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住院费用垫付结算申请登记表》办理住院和垫付医疗费的手续。
第三章 住院治疗
第六条 协议医院要严格掌握入院指征,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凡达到住院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入院手续,安排好床位,及时组织医生进行救治;
第七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时,需向协议医院缴纳预测住院费总额的20%,在出院时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协议医院在治疗工伤时,要严格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执行。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用药目录的各项规定,做好药品商品名的匹配;只能使用工伤保险范围内的药品;同等疗效的药品中应首先使用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九条 要严格控制自费药品的使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用药和治疗工伤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以及超标准使用高值医用耗材时,必须征得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同意并签字,所需费用由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单病种费用管理,如遇有并发症等需增加费用,应及时报告工伤保险所审批,未及时申报的超单病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协议医院应为参保职工提供符合工伤保险设施标准的住院床位。工伤职工要求使用超标准床位的,超标准费用自负;因伤情需要住监护室及抢救室时,医院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入普通病房,监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天,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须由工伤保险所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出院时,医院只能提供与治疗工伤有关的药品,原则上仅限口服药,用量不超过15天,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且带药数量和品种必须在出院记录和出院医嘱中详细记录,费用总额适度;超量带药、带与工伤无关的药或带检查治疗出院时,工伤保险所将拒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达到出院指征时,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挂床住院,否则,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协议医院应组织相关人员复查,并将复查情况报工伤保险所。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出院时,协议医院要向其提供有关病历资料,出院记录要注明复诊或全休时间。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出院时,医疗费自付部分由用人单位结算,填写自付项目和金额,并由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签字认定。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出院后,每月1---20日由用人单位持经医院盖章的《南县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住院费用垫付结算申请登记表》、住院费发票和清单复印件等资料到工伤保险所领取住院伙食费补助费和交通费。
第十七条 协议医院持《南县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住院费用垫付结算申请登记表》、医疗费发票、费用总清单等材料原件和单位公章,于每月11—20日到工伤保险所办理医疗费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的,由协议医院提出转诊意见,经用人单位同意,报工伤保险所批准后方可转院。转院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垫付后,到工伤保险所报销。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造成协议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的,一经查实,按《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未尽事宜,经用人单位、协议医院和工伤保险所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县工伤保险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