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4041623/2015-577807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5-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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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694041623/2015-577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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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5-11-0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NXDR-2015-06002
南人社发〔2015〕7号
关于开展2015年度工资集体协商
“春季要约行动”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乡镇工会联合会及企业工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进一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持续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劳资双赢,决定近期在全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约行动的意义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是启动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提条件,是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组织开展好“春季要约行动”,对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协商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动各类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劳资双方互利共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广大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二、要约行动工作安排
(一)要约行动的时间
2015年3月—2015年4月。
(二)要约行动的对象
1、已建立工会组织但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
2、已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
3、已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者集体合同中对于劳动报酬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企业;
4、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5、行业特色鲜明,中小型企业集中,适合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业(区域)。
6、未建立工会组织或者规模太小的企业,由上级工会、行业工会代表下级(所属)工会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三)协商代表
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人数为3至9人,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不许低于50%;女职工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的10%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企业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能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
(四)要约行动的内容
职工方和企业方可以就工资分配制度以及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协商:(1)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3)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4)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加班工资和劳动定额标准;(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与工资相关的其他事项。各单位协商的重点要放在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标准、增长幅度、劳动定额、工件计价等方面。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协商,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增长;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离岗职工生活费保障,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实行计时、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协商确定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工资标准等内容,确保职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国有企业应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重点协商完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分配形式等企业收入方面的重大决策,发挥好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水平;非公有制企业相对集中和行业聚集的地区,要以乡镇、街道等区域为单位,重点协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办法、增长幅度、劳动定额,着力抓好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五)要约程序
按照《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规定,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已经建立工会的,工会在听取本企业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可以组织提出。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可以在上一级工会的组织、指导下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受要约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应当自收到要约后20日内给予答复。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和答复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名单,并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期限一年以上的,协议中要有第二、第三年工资总额或者工时定价、计件单价调整的相关内容。
适合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业、区域,由行业或联合工会组织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协商要约行动,代表企业职工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工商联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点工作推进,并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同时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督促企业工会认真听取职工意见,积极启动要约程序。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提高经营者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积极回应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上报工资集体协议的备案、归档,促进规范运作。
2、促进质量提升。推动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突出个性化,增强实效性,扩大普惠面。要把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作为协商的核心内容,提出协商要约,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要积极指导企业开展协商,做好解答政策咨询、参与协商谈判等工作,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质量的有效提高。要选树一批协商程序规范、质量较高、履约较好的典型单位,以点带面,带动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3、强化监督保障。要坚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履约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并积极探索建立职代会对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的评议制度。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的行政监督和工会组织的劳动法律监督作用,为企业工资协商履约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年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工商联将联合对全县工资集体协商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督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
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县总工会
南县工商业联合会
2015年3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