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县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24720 发布机构 南县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4-04-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24720
发布机构 南县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4-04-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

  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健全和完善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全县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 2023年底,全县各村(居)民委员会均设立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到 2024年 6月份,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完善,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组织体系,明确工作职责

  1、组织体系。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由3-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到2名、委员若干名,由村(居)党组织提出建议人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主任一般由分管妇女和儿童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广泛吸纳村老年人协会人员、驻村爱心企业家以及热心妇女儿童工作的村民代表、村辅警、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网格员、楼栋长等担任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办公服务场地设在村(居)综合服务设施内。

  2、工作职责。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居民群众做好妇女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助提供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服务。具体内容包括:(1)开展妇女 儿童关爱保护和权益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活动;(2)管理村民委员会妇女儿童活动场所,培育乡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志愿者队伍,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妇女儿童关爱保护活动;(3)组织开展留守妇女和留守(困境)儿童信息排查,准确掌握情况,建好信息台账,及时将信息报送乡镇(街道)并定期更新;(4)定期随访存在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患病、残疾等问题的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生活帮助、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等关爱服务。定期随访留守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帮助做好申请工作;(5)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并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相关支持;(6)完成其他妇女儿童关爱保护和权益保障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工作机制

  县乡两级定期组织面向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社区志愿者骨干的专题培训,提升其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妇女儿童关爱保护和权益保障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升政策宣传、 民情沟通和便民服务效能。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向村民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情况,村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一次工作情况。建立民主评议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不得继续参与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会同县妇联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乡镇党委政府全面履行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责任,支持和帮助全县村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建设,指导村(居)“ 两委” 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以及群团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下属委员会、驻地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妇女儿童关爱保护和权益保障活动。

  (二)健全保障机制。统筹使用各级各部门投入村(居)符合条件的相关资金,支持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建设。探索采取项目示范方式,实施妇女儿童工作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村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承接。建立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激励机制,对在妇女儿童关爱保护、权益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表扬激励。

  (三)强化工作督导。县民政局工作指导全面完成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建设任务,并督促各乡镇在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填报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相关数据和内容。县妇联指导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健全运行机制,提升专业能力,履职履责。

  南县民政局 南县妇女联合会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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