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4041623/2019-583440 | 发布机构 | 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9-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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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694041623/2019-583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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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9-03-0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水罚字【2019】3号
当事人:孙XX,女,汉族,南县三仙湖镇人,身份证号码:432322XXXXXXXXX843。
孙XX非法采砂一案,经我局依法调查查实,当事人孙XX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9年1月4日凌晨,擅自在淞澧洪道南县天星洲水域非法采砂200吨。
证明当事人孙XX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孙XX的调查(询问)笔录。
2、向孙XX送达的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3、孙XX在调查笔录上签字按手印的照片。 4、证明孙XX参与非法采砂的运输船现场照片。
5、证明孙XX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认为:孙XX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淞澧洪道南县天星洲水域非法采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对孙XX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以罚款1万元。
三、没收非法所得(黄砂200吨)折合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水务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