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4041623/2019-583439 | 发布机构 | 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9-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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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694041623/2019-583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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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9-03-0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水罚字【2019】2号
当事人:张XX,男,汉族,南县茅草街镇人,身份证号码:432322XXXXXXXXX874。
张XX非法采砂一案,经我局依法调查查实,当事人张XX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8年12月30日晚,擅自在淞澧洪道南县天星洲水域非法采砂100吨。
证明当事人张XX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张XX的调查(询问)笔录。
2、向张XX送达的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3、张XX在调查笔录上签字按手印的照片。 4、证明张XX非法采砂的采砂工程船现场照片。
5、证明张XX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认为:张XX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淞澧洪道南县天星洲水域非法采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对张XX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00)。
三、没收非法所得款(追缴)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水务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