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4041623/2019-583275 | 发布机构 | 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9-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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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694041623/2019-583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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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9-01-0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河(渠)办〔2018〕26号
南县河(渠)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南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六项制度》的通 知
各乡镇河长办、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南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六项制度》已经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县河(渠)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县河长湖长会议制度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切实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南县县委办公室、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南办发〔2017〕18号)和《关于在全县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南河渠办发〔2018〕18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建立河长湖长工作会议、河长湖长专题会议、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
一、县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总河长会议由县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县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湖长,各乡镇总河长,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县、乡两级河长办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县河长办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湖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湖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县级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或重要讲话经县级总河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县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乡镇河长承办。
二、县级河长、湖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河长、湖长专题会议由县级河长、湖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河流、湖泊所流经的乡级河长、湖长,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县、乡两级河长办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河长、湖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县级河长、湖长确定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河长、湖长确定,由县级河、湖责任联系单位负责筹备,县河长办协助。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市、县总河长会议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管理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经县级河长、湖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级河长、湖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县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县级河长负责落实。
三、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由县级河长、湖长或县河长办负责人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县河长办负责人、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县河长办或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县级河长或县河长办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研究提出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河长、湖长确定的工作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湖管理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河长办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县河长制工作委员有关会成员单位分别落实。
南县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跟踪河(渠)长(以下简称河长)制实施进展,定期公布河渠保护管理情况,根据《中共南县县委办公室,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渠)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共享基本原则
- 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 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 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 信息共享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工作推进;
2、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和完成情况;
3、河渠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处理及跟踪办理情况;
5、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信息共享工作要求
- 县级河长制工作信息通报由县河长办承办,县河长办负责人对通报信息内容审签,重要事项由县级河长、副河长签发。
- 信息通报以县河长办名义发布,通过文件、工作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等主要载体进行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 信息通报原则上每季度根据督察情况通报一次,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四条其他事项
- 信息报送方式。成员单位和乡镇河长办应积极将重大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及时报送至县河长办。简报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 信息处理。县河长办安排专人对简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后,由县河长办相关负责人签发后,编印县河长办《工作简报》,抄送各相关单位。
第五条 追究责任
违反本制度,信息报送工作中不行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造成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南县河长制湖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为全面及时掌握河长制度工作情况,根据《中共南县县委办公室,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渠)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务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 信息报送主体
县河(渠)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各乡镇河(渠)长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河长办)。
二、信息报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河(渠)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等情况。
2、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副河长批示办理件落实情况。
3、河(渠)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及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河(渠)长制工作重要会议、活动。
5、河(渠)长制工作中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6、河(渠)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7、河(渠)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及处理情况。
8、河(渠)长制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情况、督察及整改落实情况。
9、河渠治理、管理、保护工作中具有创新、特色、亮点做法。
10、其他重要事项。
三、信息报送要求
1、成员单位和乡镇河长办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工作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县河长办,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
2、县河长办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汇总、上报。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县河长办主要负责人签发。
3、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及时高效原则,做到信息早收集、早整理、早报送。
4、信息报送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报送程序,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类重要信息需由主要负责人审签。
5、工作动态类信息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特点、亮点;经验总结类信息要内容详实,突出经验做法、事例、数据;问题建议类信息要客观真实,突出调查研究、原因分析、对策建议;重大事件类信息要迅速报告,突出问题处理结果、正面舆论引导等。
6、信息报送的同时,注意报送与工作相关的现场图片。
7、县河(渠)长制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河长办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河长制进展情况(书面版和电子版)加盖公章上报至县河长办,务求信息报送及时,表述清楚、资料准确。县河长办汇总后上报市河长办。
四、其他事项
1、成员单位、各乡镇河长办都要明确1名信息报送工作的联络员。
2、信息报送工作纳入河(渠)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3、县河长办信息收集联系电话:0737-5217565
电子邮箱:51725765@qq.com
南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河(渠)长(以下简称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地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责任,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共南县县委办公室、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县级督察,由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各乡镇河长和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第三条 督察内容
- 各地贯彻县级河长工作会议、河长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事项的落实情况。
- 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方案制定情况、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责任落实情况等。
- 乡镇河长履职情况和年底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 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 督察主体及对象
督察分为河长督察、河长办督察、成员单位督察。
- 河长督察。督察对象为县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责任人、乡镇第一河长、河长。
-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和河长办督察。督察对象为相关责任单位及乡镇党委、政府。
- 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督察。县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作及议定事项的下级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督察。
第五条 督察分类
- 定期督察。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察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督查”、“督办函”等形式开展督察。县河长每季度组织一次督察,对进度滞后或存在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乡镇,可开展重点督察。
- 专项督察。河长工作会议要求督察落实的重大事项,或县级河长、副河长批办事项,由县河长办从委员会成员单位中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察。
第六条 督察要求
- 督察方式。督察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查阅相关资料,督察地点以随机抽取确定为主,也可采用暗访方式进行督察。
- 督察反馈。督察组在督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河长办提交督察报告,县河长办按督察情况将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要求反馈各乡镇。
- 整改落实。被督察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具体措施,限期完成整改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和整改时限上报县河长办。
南县河(渠)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为推动各乡镇党委、政府履行职责,促进河(渠)长(以下简称河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共南县县委办公室、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考核对象
各乡镇党委、政府、第一河长、河长。
- 考核原则
- 考核方案与实施方案及工作要点相衔接的原则。河长制考核结合南县实施河长制行动方案(2017-2020年),以2017年度南县河长制工作要点为侧重点,分年度确定考核内容。
- 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河长制日常考核结果计入年度考核评分,日常考核结合日常工作进行,主要包括水质监测、河长制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理、督察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 分工负责的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相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由县河长办综合汇总。
- 定量与定性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对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域岸线变化、乱占乱建和水质污染等事项开展常态化监测,为考核提供技术支持。对于排污总量明显下降的地区给予奖励,对排污总量明显增加的地区追究责任。
- 考核程序
- 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县河长办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经委员会成员单位讨论通过后,报河长同意。
- 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县河长办、县级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开展考核。
- 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乡镇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报县河长办汇总,经县级河长同意,公布考核结果。
- 考核分工
县河长办负责河长制度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计及公布考核结果。相关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考核方案制定评分标准,并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县绩考办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党委、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 考核结果运用
- 考核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对于合格以上,排名前3名的乡镇给予相应奖励,排名末2位的乡镇河长通过约谈予以督促。
- 考核结果抄送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
考评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2018年度南县河(渠)长制工作考核方案
根据《中共南县县委办公室,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河(渠)长(以下简称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南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和《南县2018年实施河长制工作要点》,制定本方案。
- 考核对象
各乡镇党委、政府、第一河长、河长
- 考核内容及分值
- 组织体系(20分)
- 出台工作方案,建立覆盖至乡镇、村的河长制组织体系,明确各级河长(4分,县河长办)。
- 落实工作责任,按照部门责任分工,协调联动,明确责任人(3分,县河长办)。
- 掌握河渠情况,建立一河一渠一档,制定工作方案,实行一河一渠一策(10分,县河长办)。
- 建立信息共享等相关制度(3分,县河长办)。
- 能力建设(20分)
- 落实河长制工作机构,人员及经费(5分,县河长办)。
- 执法监管能力(5分,县人社局)。
- 建立河渠管护信息平台及监控系统(5分,县水务局)。
- 主要任务(45分)
- 辖区内水质断面监测情况,考核评分以每月监测数据为准(12分,县环保局);
- 控制工矿企业及工业聚集区水污染防治(3分,县环保局);
- 畜禽养殖污染控制、洞庭湖矮围整治(3分,县畜牧水产局)。
-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3分,县农业局);
- 船舶港口污染防治(3分,县交通局);
- 黑臭水体整治(3分,县住建局);
-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3分,县住建局、县农业局);
- 河道垃圾清理(3分,县水务局);
- 非法采砂专项整治(3分,县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3分,县水务局、县国土局);
- 侵占河渠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3分,县水务局);
- 提高水源涵养能力(3分,县林业局)。
- 宣传发动(15分)
- 宣传活动开展情况、信息报送情况(3分,县河长办);
- 公布河长名单,竖立河长公示牌(2分,县河长办);
- 社会公众监督评价(10分,县河长办)。
- 考核安排
- 考核安排
考核分自评与县级考核。各乡镇按照考核办法和考核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结果,并做好县级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县级考核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
- 时间安排
1、2018年12月上旬,乡镇按照自身制定的考核办法对所辖区域进行考核和自评工作,并统一将考核结果报县河长办。
2、2018年12月中旬,县级责任单位按照考核办法完成年终考核工作,并将有关结果统一交县河长办汇总。县河长办汇总后统一将乡镇考核结果和我县河长制考核自评报告报市河长办。
3、2018年底,县河长办统计并汇总乡镇考核结果,经河长审定后报县绩效办。
4、2019年初,公布乡镇考核结果,并报送县直相关部门。
附表: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指标
南县河渠日常监管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渠道管理,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共南县县委办公室、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河(渠)长(以下简称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县境内河道、渠道管理范围内的巡查。
第三条 河渠巡查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乡镇河长负责监督指导,落实人员、经费和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河道、渠道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污染河渠水质、破坏水环境和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处理不了的违法行为应逐级上报。
第四条 河渠日常监管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 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等现象;
- 河道水面是否出现成片漂浮物(浮萍、水草、垃圾等)、河道内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河滩边垃圾杂物堆积等现象;
- 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等现象;
- 工矿企业偷排、漏排,各类污水直排入河等非法排污现象;
- 黑臭水体整治不到位现象;
- 河道管理范围内渔业养殖、圈养畜禽、电毒炸鱼等现象;
- 船舶、港口非法排污等现象;
- 其他有关污染河渠水质、破坏水环境、影响防洪、通航、供水、生态安全等现象。
第五条 巡查采用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相结合、重点巡查与一般巡查相结合、现场巡查与实时监控相结合的方式。积极运用现代的观测手段对河渠进行动态监管。
第六条 巡查频次及方案由各级河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河渠巡查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查次数。河渠巡查时一般不得少于2人,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河渠日常监管巡查实行登记制度。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河渠日常监管巡查登记表(登记表格见附件1),逐级按时上报巡查情况。
第八条 河渠巡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重大涉河案件应当逐级上报(报告表格式见附件2)。
第九条 各乡镇要公布涉河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河渠巡查发现的问题,由河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条 在辖区范围内出现涉河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或处置不力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河渠日常监管巡查工作纳入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
南县河(渠)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