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4041623/2019-583269 | 发布机构 | 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9-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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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694041623/2019-583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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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9-01-0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水罚字【2018】19号
当事人:李某某,男,汉族,南县厂窖镇西伏村人,身份证号码:43092119XXXXXXXXX4。
李某某非法采砂一案,经我局依法调查查实,当事人李某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8年4月5日凌晨,擅自在淞澧洪道南县天星洲水域组织非法采砂活动。
证明当事人李某某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李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2、李某某在调查笔录上签字按手印的照片。 3、向李某某送达的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4、王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5、证明李某某非法采砂的自卸驳、采砂船现场照片。
6、证明李某某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认为:李某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淞澧洪道南县天星洲水域非法采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对李某某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以罚款1万元。
三、没收非法所得黄砂120吨折合人民币10000.0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水务局
2018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