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756095 | 发布机构 | 南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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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756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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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 |
审核依据 |
提交部门 |
审核重点 |
审核部门 |
1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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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五)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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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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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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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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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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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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