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县教育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808453 发布机构 南县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1-04-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808453
发布机构 南县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1-04-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部署,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办法》(湘政办发〔2019〕53号)和《南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南政办发〔2019〕10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南县教育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为时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股室长为成员的南县教育局全面推进“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以“三项制度”为核心的教育行政执法,促进和规范执法行为,在教育行政执法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落实公示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由责任股室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及时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一是对教育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机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二是要将与办事有关的依据、职责、内容、方式、程序、条件、时限、结果与纪律等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强化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煞ü媪⒏姆虾筒棵呕怪澳艿髡惹榭龆髡8萦泄毓娑ū嘀撇⒐竟墒矣泄厥孪罘裰改稀⑿姓捶ㄊ孪钋宓ァ⒅捶鞒掏迹恍姓捶ㄊ孪钋宓ビΦ本戏ㄐ陨蠛撕螅础盎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要求,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3.规范事中公示。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依据、理由、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4.加强事后公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一是执法主体。执法主体为通过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教育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二是记录形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三是存储方法。牵头股室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行政执法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2.完善文字记录。执法文书要适用省、市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文本。省、市没有制定的,由县局制定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报县司法局备案。执法文书记录要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3.规范音像记录。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4.严格记录归档。凡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所采集的音像记录用光盘或其他电子设备进行存储,与纸质文档一并组卷归档。

5.发挥记录作用。要加强对记录资料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记录信息调阅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严格进行法制审核。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明确审核主体。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县局法制安全股承担,具体审核ぷ饔上鼐制盖氲姆晒宋矢涸稹�

3.明确审核范围。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应进行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5.明确审核程序。根据本部门实际,根据执法类别分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6.明确审核责任。局长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牵头执法股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安全股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在法制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方法步骤

(一)实施方案的制定。本实施方案下发后,各执法股室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股室建立健全落实以“三项制度”为核心的行政执法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工作的部署。各股室要认真研究、专题部署以“三项制度”为核心的行政执法实施工作。严禁仅有方案无实质执行的形式主义。

(三)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制度必须“令必行,禁必止”。各股室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以“三项制度”为核心的行政执法工作。维护以“三项制度”为核心的教育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违反“三项制度”建设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三项制度的建设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是教育执法能否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各股室必须充分认识抓好以“三项制度”为核心的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着力在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上下功夫,在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上下功夫,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建立健全落实以“三项制度”为核心的教育行政执法是一项具体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各股室高度重视,股室负责人要带头遵守和执行以“三项制度”为核心的教育行政执法,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以“三项制度”为核心的教育行政执法作为转变作风、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手段,贯穿于教育执法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切实抓紧抓实。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证件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考试力度,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每年定期组织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三)注重实效,总结提高。各股室要将阶段性工作与经常性工作进行有效结合,不搞形式主义,注重工作实效,确保活动不走过场。要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要求,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和有关资料。对三项制度实施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群众提出的新要求,要总结经验,及时根据职能和工作实际予以修订完善,使制度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制度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提高三项制度建设的效果。

 

附件:1.南县教育行政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2.南县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

 

南县教育行政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落实《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规范和监督教育行政执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违法违规情节较为严重,涉及到撤销教师资格的;

(二)违法违规情节较为严重,涉及到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

(四)没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主要包括:

(一)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的决定;

(二)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撤回、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校车行政许可审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在具有教育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或指定的除经办部门以外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制度。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且尚未告知相对人前进行法制审查。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法制审核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申请法制审核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批准,法制审核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五条 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包括决定的具体内容、案件基本事实、处理意见及其理由、证据和拟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等;

(二)承办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教育法制审核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查过程和审查意见;

(三)集体讨论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应当说明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七条 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法制审核机构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和申辩,进行调查。

第八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主体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是否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规范;

(六)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第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审核结束后,应当填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根据下列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执法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行政执法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行政执法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建议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责任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鲂姓捶ň龆ǎ槐匾保ㄖ粕蠛嘶箍梢韵蚓种饕斓急ǜ妗�

第十一条 案件办理股室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决定。需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案件办理股室收到审核不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案件办理股室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决定。需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案件办理股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案件办理股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记录在案并报告单位主要领导。未经法制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查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三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以及相关材料,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南县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县教育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六条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记录。执法人员应当按要求配备执法记录设备。

第七条  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是通过执法机关应用的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第八条  行政审批股负责对全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法制安全股负责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指导。电教仪器站负责全过程记录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各行政执法股室和执法人员负责本股室人员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一节  立 案

第九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详细记录登记时间、来源分类、案源提供人、案源登记内容。办案股室负责人根据案源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办案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指定办案人员,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办案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

第十二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教育止芟降陌讣钚础缎姓Ψ0讣泄厥孪钌笈怼罚彀腹墒腋涸鹑饲┦鹨饧ň至斓寂己螅谱鳌栋讣扑秃罚蛴泄芟饺ǖ男姓匾扑桶讣T谒降摹端痛锘刂ぁ飞舷晗讣锹妓痛锏氐恪⑺痛锓绞剑占撕退痛锶朔直鹪凇端痛锘刂ぁ非┟蚋钦虏⒆⒚魉痛锸奔洌ㄒ韵录虺啤鞍匆筇钚础端痛锘刂ぁ贰保�

第十三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办案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局长审批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起移送公安机关。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制作《协助调查函》,载明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法律依据、协助调查的内容,向有关单位发送。

第十五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时,需要提请公安机关执行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检查建议书》。

第十七条  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制作《询问通知书》,载明需要了解的事项、询问时间、询问地点、需要携带的材料、执法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人证、物证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做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抽样取证时,填写《抽样取证记录》,详细记录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人、当事人、抽样物品名称、抽样物品基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和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标称生产者、标称商标、抽样方式、抽取样品数量、抽样情况、样品加封情况,由当事人、抽样人、办案人员、见证人分别签名并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需要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制作《委托鉴定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委托人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第二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详细记录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当事人、办案人员、保管人、见证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填写审批事项为“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案卷交由法制安全股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三节  核审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制安全股接到办案股室的案卷材料后,予以登记。核审完毕,填写《案件核审表》,详细记录案件名称、送审股室、送审时间、退卷时间,核审承办人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核审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案件核审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卷材料退给办案股室。

第二十五条  办案股室将处罚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制安全股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申请表》,报局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办案股室、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听证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单经过;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应当处罚的,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办案股室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意见,办案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讨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安全股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

第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将申辩情况记入笔录。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四节 送达与执行

第三十四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送达。应当注意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回执,作为送达凭证。

(三)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教育局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教育局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注意留存发布公告的报纸、张贴公告的公告栏照片、发布公告的网站截图等送达凭证,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十六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做好《现场笔录》等有关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七条  需要处理罚没物品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物品,应当填写《物品处理记录》,详细记录所处理物品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编号、物品来源、处理依据、处理时间、处理地点、执行人、记录人、见证人、处理情况,由执行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处理物品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住址、案源发现时间、案发地、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办案人员和办案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结案。

第三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九条  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违法案源线索,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依本办法第二章进行记录。

第四�  教育行政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开展专项检查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对专项检查的起止时间、检查范围、检查重点和检查力量配备作出规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检查一般应当采取“双随机”的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每年3月底前,由局各执法股室提出“双随机”抽查需求,经行政审批股汇总、局领导审定后,统一公布实施。局执法股室在加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双随机”抽查需求,经行政审批股初审、局领导审定后予以增补。

(二)“双随机”抽查的启动。局执法股室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制定具体《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按计划开展“双随机”抽查活动。

(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按实际需要人数的3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抽取过程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四)开展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指派一名股级干部为执法检查组组长,带领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工作方案,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中的调查、取证等执法环节的记录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记录。

(五)检查结果运用。“双随机”抽查发起股室应形成《行政执法检查报告》,于抽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批阅,对外公布检查结果。对抽查中发现的市场主体及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的审查、决定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记录。

(六)检查结果的公示按照《安次县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四十二条  教育行政许可事项是:

1、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小学、初等非学历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终止的审批。

2、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小学、初等非学历民办学校举办者(名称 、层次、类别)变更的审批。

第四十三条 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属于2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五)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人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作出准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领取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对准予许可的,将所有纸质文书资料按要求进行归档。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八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该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

第四十九条  行政许可程序终结后十五日内,按照行政许可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行政许可档案。

第五十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申请查阅、复制行政许可档案的,应当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依法查阅、复制。

需要查阅、复制行政处罚案卷的,应当征求办案股室负责人意见,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

第五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章  监督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行政审批股、法制安全股和有关股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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