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347098 发布机构 南县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1-03-1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347098
发布机构 南县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1-03-1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属相关学校:

为完善我县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机制,合理规范使用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精神,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9〕24号)、《湖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19〕49号)和益阳市教育局、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发改委《关于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益教联〔2020〕5号)要求,结合我县学前教育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全县所有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对于认定结果为完全达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对于认定结果为基本达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1年过渡期,1年后经重新认定完全达标的,可给予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二、经费标准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9〕24号),我县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暂定为每生每年500元。

每年以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秋季注册幼儿人数为基准,经县局实地核定在园幼儿数和园位数,最终确定生均公用经费发放人数。超规模开班或存在大班额等现象的幼儿园,按园位数发放生均公用经费。

三、支出范围

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及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所开展的日常消耗性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偿还债务、园舍租赁以及幼儿资助等非日常消耗性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培训。幼儿园参加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所产生的培训费、交通差旅费和资料费等。教师培训费不少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的20%。

2.教学材料。幼儿园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须经省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推荐。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不少于年度公用经费的20%。

3.教学设施设备购置。幼儿园每年须为幼儿购置一批有利于激发学习探索、安全、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和玩教具,为保教工作开展购置适当的现代信息教学设备。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不少于年度公用经费的30%。

4.图书绘本购置。幼儿图书配备应达到规定要求,每年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图书。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不少于年度公用经费的10%。

5.办公支出。不超过公用经费的10%。

6.其他支出。除上列开支之外的其他日常消耗性支出,如幼儿园水电、交通差旅、邮电、文体活动等,不超过公用经费的10%。

四、相关程序

1.提交生均公用经费预算。每年2-3月份,经中心学校审核后,幼儿园向县局学前教育股提交幼儿园公用经费使用预算表。

2.确定生均公用经费发放人数。每年9月份,县局核定各园在园幼儿数及园位数。

3.审核财务报表。每年12月,各园提交本年度公用经费财务报表及各项票据,交中心学校初审后报县局审核。

4.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各公办幼儿园及完全达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提供单位全称、对公银行全称及账号接收公用经费拨款,并做好财务核算。

县局原则上分两批次发放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具体发放时间视情况确定。支出范围中的教学材料、教学设施设备、图书绘本的三项购置比例可视幼儿园实际情况稍作调节。

五、工作要求

1.明确经费管理职责。幼儿园法人代表是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对经费申领、支出的真实性和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严禁通过虚假注册幼儿学籍信息、隐瞒流失幼儿等方式套取、骗取生均公用经费。

2.合理规范使用经费。各园应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加强会计核算工作,规范使用票据,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挪用。

3.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加强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建立本园生均公用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科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方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幼儿园保育质量提升和发展。

4.强化监督检查审计。县局成立领导小组及审核小组,并由审核小组对幼儿园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加强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监管,接受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和监督(举报电话:07375221629;0737522102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查处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与来年生均公用经费的下拨实行挂钩;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并不再下拨生均公用经费,根据《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进行处理处罚。

南县教育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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