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50358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2-03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50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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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2-03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益环查〔2026〕502号
当事人名称:湖南民辉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光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8
地址:南县经济开发区通盛北路
2026年1月27日0时,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6〕3号),2026年 1月27日益阳市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响应预警指令对湖南民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开展巡查,按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该单位喷漆、干燥涉气工序需停产,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进行生产,通过现场勘察和查看电力环保智慧监管平台,该单位1月27日上午9:00-10:30油漆车间进行了生产。
综上所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27日;
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内容:现场检查及生产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27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未落实《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6〕3号)管控措施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27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相关人员已收到《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6〕3号)管控措施以及你单位现场生产情况。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7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5、原南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湖南民辉木业有限公司年产2万张标准木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环审(表)〔2014〕64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一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7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证明具体生产工序及建设情况。
6、《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6〕3号),提取时间2026年1月27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益阳市重污染天气等级及采取措施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硫化线,混炼工序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7日(时间从2026年1月27日起至2026年 2月2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生产车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你单位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你单位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书面申请、解除理由、相关证明材料等,我局将视你单位改正情况、申请理由等作出决定。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