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50228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1-27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5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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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1-27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516号
公司名称:南县益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D91
地址:湖南省南县荷花嘴乡新河街56号
法定代表人:高荣华
联系方式:180******370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1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南县益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取了部分车辆检测报告。
湘H40056、湘H83623、湘HA6789、湘HC8217、湘HA0755、湘HC1856,6台车辆:你单位以“总质量较大、存在安全风险”为由,向市环保审核中心申请变更为自由加速法。经查,6台车辆轴重均未超过13000kg,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D.3.3中关于“仅轴重超出三轴六滚筒测功机规定承载的车辆可变更检测方法”的规定;湘HGJ787、湘J19F95两台检测车辆,你单位承认因工作人员录入错误,将分时四驱误录为全时四驱,导致检测方法变更;湘H92228检测报告额定功率为80kW,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120.8kW,检测报告数据严重失真。以上9台检测车辆,均已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单。
综上所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内容:公司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内容:公司的检测资质;
3.证据名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容:高荣华的基本信息;
4.证据名称:收费公示栏照片一张。证明内容:收费标准;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份、《现场视频证据》1份、机动车的排放检验报告9份、安全技术检验报告9份、湘HGJ787分时四驱的佐证资料1份、湘J19F95分时四驱的佐证资料1份。证明内容:湘H40056、湘H83623、湘HA6789、湘HC8217、湘HA0755、湘HC1856、湘HGJ787、湘J19F95变更检测方法和湘H92228修改额定功率的具体情况;
6.证据名称: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李静尧、宋亮、彭佳的身份和资格。
根据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1月15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516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516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调查逐项核实裁量百分值,裁量如下:1.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3台以上不足10台的,裁量百分值为15%;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本案裁量起点20%,罚款金额:(20%+15%+0%+0%)×500000元=175000元。依据你单位的收费标准公示栏,汽油环检140元,柴油环检160元,9台检验车辆均为柴油车,9台×160元=1440元。
你单位在行为发现后迅速进行了整改,召回重测车辆10台,对员工进行了教育和培训,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壹千肆佰肆拾元整。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 佳 电 话:139******82
联系人:李静尧 电 话:139******00
联系人:宋 亮 电 话:138*****89
地 址:益阳市南县桂花园西路 邮 编: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