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罚决字〔2025〕503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98180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5-07-3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98180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5-07-3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决字〔2025〕503号

湖南老交情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A

法定代表人:曾  

     址:益阳市南县麻河口镇蔡家铺村(原冲口粮站)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4日根据省委第十五巡视组交办信访线索材料和红网投诉件对湖南老交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针对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使用和排放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委托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对你公司排放水污染物的总排口进行水质采样检测,2025年5月26日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为:COD浓度131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66)表4中一级标准的限值0.3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和被询问人的身份;

2、2025年5月14日由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并委托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对你公司排放水污染物的总排口进行水质采样检测

3、2025年5月14日由我局提供的案件承办人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4、2025年5月26日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ZH/HW2505017)结果为:COD浓度131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66)表4中一级标准的限值0.31倍,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5月27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503)。202566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50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50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503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专用裁量表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最高罚款1000000×(裁量起点10%+0%+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4%+排放去向(Ⅲ类水体)5%)取整为:拾玖万元整(190000元)2025年6月9日对你公司作出拟行政处罚拾玖万元整(190000元)。

你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向我局提出申请报告,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于2025年7月21日缴纳经不可修复赔偿的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肆仟贰佰捌拾伍元(4285元),积极对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按照益环发〔2022〕17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三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按照清单第三款五项之规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综上所述,并结合我局2025年7月28日第三次案审会决议,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处罚案件,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决定对湖南老交情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191*************639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震天                   话:139****5006联系人:                     话:158****5599

 址:益阳市南县桂花园西路      编: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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