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86024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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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86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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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2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决字〔2025〕504号
南县中鱼口兴业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74H
地址:南县中鱼口镇艳洲村
经营者:陈*明
身***码:432***********538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5月25日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交办《关于交办自动监控数据异常问题线索的函》,对南县中鱼口兴业建材厂(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经现场调阅你单位自动监测仪器历史数据和查看维护台账,发现你单位2025年4月27日14时至2025年4月30日14时,烟气污染因子二氧化硫折算值小时均值均小于1.0mg/m3。经现场调查,证明你单位经营者陈安明了解此情况后,未及时维修(更换)采样泵,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烟气在线监测数据至2025年4月30日持续异常。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你单位于2025年5月2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陈安明)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3、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异常维护处置记录,证明运维人员记录在线监测设备故障的情况;
4、我局于2025年5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执法视频及5月25日、5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区及生产污染物排放位置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工作人员李静尧、吴杰、任伟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5月26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504号)。2025年6月12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504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504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504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20000/20000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0%+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0%)×(1-裁量起点20000/200000)〕×法定最高罚款金额200000=20000元,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 佳 电 话:139******82
联系人:吴 杰 电 话:158*******99地 址:益阳市南县桂花园西路 邮 编: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