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86023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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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86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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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2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决字〔2025〕501号
湖南华诚鼎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W7D
法定代表人:曹*华
地 址:南县南洲镇火箭社区运河东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3月27日我分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湖南华诚鼎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堆放机制砂、砾石的堆放点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和被询问人的身份;
2、2025年3月27日由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将机制砂、砾石堆放点未进行围挡、露天堆放未进行有效覆盖的违法事实;
3、2025年3月27日由我局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证明你单位将机制砂、砾石堆放点未进行围挡、露天堆放未进行有效覆盖的违法事实;
4、2025年3月27日由我局提供的案件承办人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依据《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及堆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储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对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进行立案调查,4月14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501号)。2025年4月22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501号)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50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501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最低罚款10000/最高罚款100000+(0%+5%+0%+0%+0%)]×(10000/100000)×100000=14500元。通过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震天 电 话:139******06
联系人:宋 亮 电 话:158******99地 址:益阳市南县桂花园西路 邮 编: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