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罚决字〔2022〕512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2048403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2-11-0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2048403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2-11-0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决字〔2022〕512号

贺国云

身***码:43**************39

机号 码:15*******55

地址:南县南洲镇麻河口老轮渡码头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2年9月20日,益阳市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根据湖南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人员反馈的信息贺国云经营的麻河口老轮渡码头水泥120U型槽加工制作场地(以下简称你)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你场地正在进行生产,主要加工制造水泥120U型槽。在生产过程中物料露天堆放,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对物料堆存、装卸采取进行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贺国云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9月2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12)。20221013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251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12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2512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建材生产制作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通过局案审会决议,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19************39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震天                    话:13*****06

联系人:                      话:15******99地  址:益阳市南县桂花园西路      编: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