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2048402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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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2048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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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1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决字〔2023〕521号
南县育新加油站
社会信用代码:91*************7Q
投 资 人:汪光伟
地址:南县南洲镇黑山坡村1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6月14日,湖南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南县育新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湖南中诚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4号、5号、6号加油枪进行了现场检测,湖南中诚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加油站2023年6月19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中诚检测委检(2023〕第06-070号),报告中显示,你加油站4号、5号、6号加油枪气液比值分别为0.73、0.06、0.63,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值均不符合限值要求。
2023年7月25日益阳市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对你加油站进行了复查,并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4号、5号、6号加油枪进行了现场检测,7月27日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加油站出具了检查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307[CG]050),报告中显示你加油站4号、5号、6号加油枪气液比值分别显示为1.17、1.02、1.08,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值符合限制要求。
依据湖南中诚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加油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中诚检测委检(2023)第06-070号)报告中显示,你加油站4号、5号、6号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值均不符合限制要求,没有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执行标准要求。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4、营业执照复印件;5、相关人身份证复印件;6、湖南中诚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加油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中诚监测委检{2023}第06-070号);7、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加油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307[CG]050)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7月27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21号)。2023年7月31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2〕521号)告知你加油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油站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加油站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2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3〕521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并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南县育新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彭 佳 电 话:139********82联系人: 任 伟 电 话:183*********90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 编: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