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2048396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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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2048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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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1-0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决字〔2023〕501号
益阳心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U
法定代表人:吴红霞
地 址: 益阳市高新区朝阳办事处缇香名苑8栋110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2年12月10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益阳帮扶组工作人员对湖南捷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督查时发现;湖南捷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栋生产厂房废气处理设施未及时开启。
南县分局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检查了解,湖南捷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因公司没有培养环保设施设备日常管理专业人才,2022年3月10日特与益阳心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环保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合同》,负责湖南捷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环保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在服务期内无特需原因,环保设备未正常运行而产生的问题,受到环保、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或者案件时,由益阳心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权负责。益阳心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委派环保相关业务技术人员刘明新进驻湖南捷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环保相关设施设备管理。据以上情况,湖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益阳帮扶组现场检查时,湖南捷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栋生产厂房废气处理设施未及时开启的主体责任方为益阳心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益阳心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益阳心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人员刘明新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为凭。
我分局于2022年12月10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2月11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15号)。2022年12月16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2〕5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益阳心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15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2〕515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益阳心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益阳心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袁 杰 电 话:150*****88联系人: 任 伟 电 话:183******90
地 址:益阳市南县桂花园西路 邮 编: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