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罚决字〔2024〕508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26216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4-10-1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26216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4-10-1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代码:914************D3F

  地址:南县三仙湖镇长兴村巴垸

  法定代表人:杨勇

  身***码:430************819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4年9月13日,根据《2024年度湖南省非现场监管交叉执法技能竞赛方案》,执法工作人员罗杰、翦英龙到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向我局交办案件线索,我局执法工作人员立即对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开展现场调查。

  经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根据《污染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和排污许可证中的要求,你单位应当每季度开展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但现场你单位无法提供2024年度5月-9月份的比对监测报告。2024年9月13日,我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温、流量、氧含量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的CEMS烟气流速数据均值为1.624m/s(参比方法均值:2.0m/s),相对误差为-18.8%,超过相对误差限值±12%,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你单位于2024年9月1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杨勇)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执法视频,证明你单位未按要求开展2024年5月-9月年第二季度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情况;

  3、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出具的《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证明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显示烟气流速数据均值为1.624m/s(参比方法均值:2.0m/s),相对误差为-18.8%,超过相对误差限值±12%,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的情况;

  4、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采样人员刘璐比、谢梓睿上岗证复印件,证明采样单位及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窑炉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的位置和在线监控设施采样平台的位置情况;

  6、《益阳市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证明你单位为2024年度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7、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工作人员彭佳、吴杰的身份和资格;

  8、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湖南省非

  现场监管交叉执法技能竞赛方案》的通知(湘环办【2024】103号)、《污染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9月18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508号)。2024年9月23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508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508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508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并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  佳                电    话:139*****882

  联系人:吴  杰                  电    话:158*****599

  地  址:益阳市南县桂花园西路  

  邮    编: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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