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2003594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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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2003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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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1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决字〔2023〕514号
湖南民力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U7X
地址:益阳市南县原黄麻厂(沅江市南嘴镇)
法人代表:刘志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7月2日我局工作人员陪同湖南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南民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处于全部停运状态(正在检修),但其污水收集池内大量生产废水直排入外环境;我局工作人员现场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排放水污染物的总排口进行水质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ZXJC202307(CG)007)结果为:COD浓度126mg/L、总磷浓度为1mg/L、氨氮浓度1.54mg/L、总氮浓度5.01mg/L。结合《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8-2012)表2;你公司排放水污染物COD浓度、总磷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7月14 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7月14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14号)。2023年9月21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3〕5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14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3〕514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专用裁量表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1000000×(裁量起点10%+超标污染物数目2%+类水体5%+废水类别4%)=210000元。你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向我局提出申请报告,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不可修复赔偿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625元,并积极对生态
环境进行了修复。按照益环发〔2022〕17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发布《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三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按照清单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及要求,并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处罚案件,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决定对湖南民力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震天 电 话:139*****006
联系人: 罗志红 电 话:138*****909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 编: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