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免决字〔2023〕505 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01482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3-03-0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01482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3-03-0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免决字〔2023〕505 号

 

南县南洲镇荷花加油站

社会信用代码:9143*************4T

法定代表人:王巧云

地址:南县南洲镇荷花村十三组

2022年12月10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益阳帮扶组工作人员对南县南洲镇荷花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湖南中诚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中诚监测委检{2022}第12-012号),显示1号加油枪、2号加油枪、3号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41、0.56、0.56;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气液比的限值要求,气液比不合格判定为超标。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5、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湖南中诚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中诚监测委检[2022]第12-012号)等证据为凭。

你加油站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八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分局2023年1月5日对你加油站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决字[2023]505号),责令你加油站:立即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整改,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气液比的限值要求。

在责改期限内,你加油站完成了整改。2023110日,经我局案件审查会集体审议,鉴于你加油站系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结合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益环发〔202217号)关于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8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不予行政处罚。

你加油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张震天                    话:139******06

         宋  亮                电    话:158******99

 址: 益阳市南县桂花园西路      编: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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