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681160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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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681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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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0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决字〔2021〕504号
宋双全:
身***码:4323***********4087X
地址:益阳市南县南县茅草街镇银河街
手***码:158*****88
2021年3月15日南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因污水管网大量废油进入,导致全线停产。益阳市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当即组织巡查,最终确认南县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网废油系湖南鑫农油脂有限公司储存区一废弃储油罐残留棉籽油。经益阳市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发现,2021年1月22日经人介绍,你与闵冬华、孟玉魁签订了《鑫农油脂有限公司整体设备买卖合同书》,主要负责对湖南鑫农油脂有限公司内所有机械设备、设施及废旧物质的回收。2021年2月23日你联系了重庆一个叫赵波的负责人,由他组建一支拆解队伍,于2021年2月27进入湖南鑫农油脂有限公司开始拆解工作。2021年3月10日10时左右,由于拆解工人操作失误,导致储油区一储油罐内残留的油水混合,经储油区隔墙边污水管道,流入经开区污水管网。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身份证复印件;5、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并立即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04号)。2021年4月10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50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04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504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对第一项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 云 电 话:187*****88
李 炜 电 话:135*****8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