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罚决字〔2021〕505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488134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1-11-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488134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1-11-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决字〔2021〕505号

  湖南菱荷源食品有限公司

  统*****代码:914********55900XH

  法定代表人:黄国良

  地址:益阳市南县三仙湖镇下柴市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1年10月27日,益阳市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湖南菱荷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废水未经处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直接对外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监测报告(南环执监〔2021〕20号);5、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0月28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13号)。2021年11月8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51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1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513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3、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  佳                 电    话:139*****882

  联系人:吴  杰                 电    话:158*****599

  地  址:益阳市南县桂花园西路   邮   编: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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