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南环罚决字[2020]17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450792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1-09-1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450792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1-09-1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南环罚决字[2020]17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县河口加油站

地  址:南县华阁镇河口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579780

投资人:刘三湘

身**号码:432322********7017

电**码:130****5790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10月16日,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南县河口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探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照片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我局于2020年10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0月3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南环责决字〔2020〕17号)。2020年11月10日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南环罚告字〔2020〕1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南环责决字〔2020〕17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南环罚告字〔2020〕17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我分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小写:7000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    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49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管辖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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