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责决[2021]504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393197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1-03-1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393197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1-03-1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益环责决[2021]504号

 

宋双全

身份**码:432322*****414087X 

地址:益阳市南县南县茅草街镇银河街

手**码:1589****888

 

2021年3月15日南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因污水管网大量废油进入,导致全线停产。益阳市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当即组织巡查,最终确认南县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网废油系湖南鑫农油脂有限公司储存区一废弃储油罐残留棉籽油。经益阳市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发现,2021年1月22日经人介绍,你与闵冬华、孟玉魁签订了《鑫农油脂有限公司整体设备买卖合同书》,主要负责对湖南鑫农油脂有限公司内所有机械设备、设施及废旧物质的回收。2021年2月23日你联系了重庆一个叫赵波的负责人,由他组建一支拆解队伍,于2021年2月27进入湖南鑫农油脂有限公司开始拆解工作。2021年3月10日10时左右,由于拆解工人操作失误,导致储油区一储油罐内残留的油水混合,经储油区隔墙边污水管道,流入经开区污水管网。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3月25日前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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