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决字〔2021〕503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379833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1-04-2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379833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1-04-2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决字〔2021〕503号

 

湖南捷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MA4PEH7L64

法定代表人:谭爱明

身***码:432322*****0215471

手**码:138****0921

地址:南县经济开发区腾辉创业园16年标准厂房5栋

现场负责人:罗淑霞

手**码:181****7709

 

2021年4月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湖南捷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10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  云               电    话:1870***6888

        李  炜               电    话:135***7508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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