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379826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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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379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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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3-1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环罚决字〔2021〕501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县厂窖学文家庭农场 经营地址:南县厂窖镇玉成村5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MA4MM4FL25 法定代表人:杨学文 身**号码:43232******9023810 联系方式:132****9126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1月1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南县厂窖学文家庭农场(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粪污等固体废物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造成环境污染。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探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照片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我局于2021年1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月21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决字〔2021〕501号)。2021年3月10日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50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决字〔2021〕50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501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我分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小写:80000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 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249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管辖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8日 |